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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是指一份公文由多人在同一位置接連署名畫押,又叫"連名"。和"聯署"形式相類,但"連署"往往強調多位官員接連簽下,且暗示簽署的順序安排。簽名的先後,本身就藏着官階高低與責任輕重的秩序[1]。

釋義

連署與聯署在法律意義上略有差別:聯署是會議或合議結果由全體共同署名,強調"集體議決";連署則是某事先已確定議程,讓多個相關官員依次簽字,表示知情並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常用於預算、決算、議定具體事務等重要事項。連署的順序按官階排列,從高到低;簽名一幅一行對齊,看上去是連貫的。最常見的連署是清代"會簽文件"——某份公文涉及多部門時,由各部門長官依序列簽,再交主官一人匯簽,呈上報下達。簽字畫押之後,一份文書便由眾人分擔,誰也不能推說不知情。

連署講究"次序"二字。誰先簽、誰後簽,不能隨意:官階高者列前,主管者殿後,同級之間則按衙門次序。這一列名,既表示逐級知情,也把責任一層層壓下來。若日後出事,翻出原件,誰簽了、誰沒簽,一目了然。為防冒簽、代簽,連署還常與花押並用,各人簽下自己的花字,字跡可辨。清代各衙門的會簽稿,往往密密麻麻簽滿一紙,正是這套制度留下的實物。可以說,連署用一支筆把眾人的責任穿在一起,讓公事辦得既快又穩。若有人事後推諉,只須核對簽名與花押,便知其當時是否知情、是否表態,連署也因此成了一道難以賴賬的憑據。

考述

連署與聯署並存於唐代,唐代律令已涉及"三人以上連署"和"多人聯署"兩種情況。宋代宰相機構在中書門下"聯署奏事"是為聯署;而"翰林學士院"中多名翰林共同署名進呈是為連署[2]。明代"會推""廷議"是連署的典型場合:"凡吏部推官,三閣臣、六部尚書、左右都御史連署奏事"。明清兩代公文程式完備,"連署"成為常式,連署之學與現代"會簽"高度相似。連署與聯署、畫諾、題署、題本四者相輔:聯署重在共同議決,畫諾是畫押花字,題署是書寫名銜,題本則是連署奏事的載體。凡涉及用人、用錢、用兵的大事,多要連署而後行,正是取其人人有責、事事可查。

參考資料

  1. ↑ 明代家族社會轉型及其觀念變遷,中國社會科學網,2024-04-03
  2. ↑ 明清珠江三角洲宗族形態變遷,中國社會科學網,202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