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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是古代公文尤其是重要決議中由多位官員共同署名畫押的做法,又稱"聯名具署"。一份事關多部門的文書,由相關官員一齊簽下自己的姓名,表示共擔責任,這便是聯署[1]。
釋義
聯署在唐代已是常式。門下省上行文書若涉及多省事權,便須六部或三省各官聯名具署;宋代中書門下決定大事,亦由宰執多人聯合署名,方能生效。聯署之目的有二:一是防一人專斷使政令失當;二是分責則眾人共謀,明末倪元璐說"聯署則責有攸歸、人有戒心"。聯署之文須依位次先後排列,以職高者居首,再依次下書,每位畫押並具本人銜名。一份未聯署而單獨簽發的公文,遇上事涉另一部門時要被駁回重辦,被視為"以私廢公"。可見聯署不只是形式,而是讓權力互相約束的一道關口,一份公文署名的多寡,往往就能看出這件事的分量與牽連的衙門多少。
聯署還是一種互相牽制的設計。參與的衙門越多,越難有一家獨攬,出了差錯也追責分明。所以凡賑災、用兵、銓選、河工一類干係重大的事,往往都要多個衙門聯名;而日常小事,一人籤押即可,不必興師動眾。署名之次第也有講究,位次一亂,便會被看作藐視名分,所以書吏謄寫名單時最怕排錯順序。聯署之名,古書又作"連名""同署",雖用字略異,所指都是眾人共同署名一事。
考述
聯署之制,唐宋最嚴,至明清漸廢。明代內閣票擬須"九卿會議"或"會推",參與者聯名具奏;內閣票擬之"票"亦常由多位大學士同畫。清初用議政大臣制,重要軍政決議亦須數位王大臣聯署。但實際運行中君主專制加強,常演變為"欽定"——皇帝一人決定而群臣"畫諾"。所以明代改革常以恢復聯署為要旨,反對"獨斷"。聯署與連署、畫諾、會簽、題署相通:連署強調形式上緊接着眾人一道署,畫諾是長官依下級請示畫字為憑,會簽是會議之後會齊籤押,題署則是聯署中註明各自職銜[2]。聯署傳到近代演變為聯合署名、集體決策。分責之外,聯署還有一層"取信於眾"的意味:多人共署,表示決議不是一人之私,執行時上下都易信服。到了近世,團體、公司、學會的章程與倡議也常沿用聯名具署,正是古代聯署精神的延續。
參考資料
- ↑ 張載氣論視野下的祭祀之禮,中國社會科學網,2026-04-23
- ↑ 論所謂昭穆制,中國社會科學網,2022-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