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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停
是指爭端各方以外的第三方促使爭端各方直接談判並參與或主持其談判的行為。國際爭端的政治解決方法之一。可由爭端各方以外的一國或數國,國際組織或個人主動或應邀進行,旨在促使爭端各方直接談判並通過調和其主張和要求以促使其達成協議。調停人的有關建議對爭端各方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1] 中文名 調停 外文名 Mediation 拼音 tiáo tíng 亦作 調亭 釋義 居間調解,平息爭端
漢語詞語
①tiáo tíng 【拼音】tiáo tíng調停(調停) 【釋義】 亦作「 調亭 」。 1.居間調解,平息爭端。 宋 蘇轍 《潁濱遺老傳下》:「呂微仲與中書侍郎劉莘老二人尤畏之,皆持兩端為自全計。遂建言欲引用其黨,以平舊怨,謂之調亭。」明 黃道周《節寰袁公(袁可立)傳》:「許季升瞻遐矚幽,清氣見于禁旅;何世光調停折衝,權用究於天宰。」 老舍 《茶館》第一幕:「好在,不能真打起來,因為在雙方還沒把打手約齊,已有人出面調停了。」 2.調攝養息。 宋 邵雍 《旋風吟》之二:「將養精神便靜坐,調停意思喜清吟。」 《隨園詩話》卷十引 清 周青原 《西園池上》詩:「笑餘三月裘還着,只為調停病起身。」 3.安排處理。 宋 范成大《滿江紅·冬至》詞:「著意調停雲露釀,從頭檢舉梅花曲。」 清 文康《兒女英雄傳》第一回:「 安太太又是個勤儉當家的人,每日帶了僕婦侍婢料理針線,調停米鹽。」 4.協調和諧。 元 喬吉 《一枝花·合箏》套曲:「佳人嬌和曲,豪客醉彈箏,心與手調停。」 明 馮夢龍 《東周列國志》第四十二回:「吾聞寧俞,衛之賢大夫,其調停於兄弟君臣之間,大費苦心,無如衛君不聽何?」 5.調整。 明 張居正 《答兩廣總督劉凝齋書》:「昔蜀中九絲平後,亦未有三年即徵稅也,似宜調停少寬之,庶招來之民,得有定居。」 明 吳承恩《西遊記》第六九回:「 行者接了線頭……調停自家呼吸,分定四氣、五郁、七表、八里、九候、浮中沉,沉中浮,辨明了虛實之端。」吳晗 《論海瑞》:「對他那些過激的不近人情的地方,不加調停(糾正)是不好的。」 ②diàotíng 調停(調度停機),專業術語簡稱。意指生產設備根據調度安排停機。常見於電力生產。
外交用語
條件 調停是一種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即作為第三方的調停都為了爭端當事國而直接參與當事國之間的談判,向當事國提出實質性的建議作為談判的條件,盡力調和,折衷爭端各方對立的主張和要求,緩和或平息他們之間的敵對情緒,使爭端雙方達成協議。 特點 調停是指第三方以調停人的身份,就爭端的解決提出方案,並直接參加或主持談判,以協助爭端解決。有三個特點: 第三方可以是主動進行的,也可以是應邀請進行的。爭端當事方和調停方可以對有關活動加以拒絕,並不承擔相應的義務; 調停者提出的意見只具有建議或勸告的性質,沒有法律的強制性,各方當事國對此保留完全的自由; 斡旋或調停不論成功與失敗,第三方的任務均告終止,不承擔監督和擔保爭端解決方案實施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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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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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