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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長

艦長

艦長:軍艦上的軍事主官。

軍艦上的軍事主官。

航空母艦戰列艦巡洋艦驅逐艦護衛艦布雷艦掃雷艦獵潛艦兩棲艦登陸艦訓練艦後勤補給艦等大型水面軍艦均設艦長。主要職責是:對本艦的日常行政和技術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在執行航行、訓練和戰鬥等任務中對全艦實施統一指揮。艦長是海軍艦艇部隊軍官隊伍中的骨幹力量,又是海軍各級指揮軍官生長的重要來源。

世界各國海軍艦長編制軍銜為海軍少校至上校,少數小型軍艦的艦長為海軍上尉、大尉,艦艇編隊指揮官兼任的旗艦艦長多數為將官軍銜。艦艇編隊時,艦長在艦艇編隊指揮官的統一指揮下,通過本艦的副艦長、部門長組織和開展各項工作。有些國家海軍核動力艦艦長,還被賦予一些特殊的職權,並在遂行某種特殊任務時接受高層次的越級指揮。

艦長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具有全面的海軍知識,熟悉艦艇及其裝備器材的戰術技術性能和戰鬥使用,能在海洋上各種複雜條件下操縱艦艇安全航行,進行各種活動。

精通本艦種戰術,熟悉海軍合同戰術和其他艦種及兵種戰術,了解戰役理論原則,熟悉有關國家海軍的情況,能在各種情況下執行作戰任務。

熟悉教育訓練指導原則,熟悉理論和實際訓練的基本方法以及海上訓練的組織形式,善於組織領導本艦的軍事訓練,依據條令、規章制度對本艦實施科學管理。

熟悉國際海洋法及有關約章,在與其他國家海軍和政府交往中,能正確地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維護軍隊的榮譽、國家的利益和尊嚴。此外,航空母艦艦長還應具備航空理論知識,能熟練駕駛艦載飛機和正確指揮艦載航空兵作戰;核動力艦長還須掌握核動力理論和技術。

在中國,軍艦的最高指揮官,清朝晚期稱管帶或管駕,中華民國初期始稱艦長。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軍艦的艦長和政治委員同為全艦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本艦的全面工作。艦長通常從海軍艦艇優秀軍官中選拔,經海軍初級指揮院校艦長班培訓和實際鍛煉,考試合格後方可任命。[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