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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圖片來自gov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簡稱臺灣警備總部警備總部警總)是中華民國政府曾在臺灣設置的一個公共安全維護機關,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部,為中華民國國軍的分支,在戰後便成立。其權責職司戒嚴地區衛戌、保安、後備軍事動員、文化審核檢查、入出境管制、郵電檢查、電話通訊監查定位監聽等任務,因任務兼具治安(包括出入境管理)、民事防護、軍事動員及情報治安色彩,在臺灣戒嚴時期是當時臺灣的八大情治系統之一(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情報局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調查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中國國民黨大陸工作會內政部警政署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1992年,警總改制為海岸巡防司令部,成為現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署之前身。

中華民國在實施緊急狀態戒嚴的地區設置警備機關,為中華民國國軍的一個分支。歷來的警備機關之名稱不一,或稱戒嚴司令部、保安司令部、衛戍司令部等,任務龐雜,但皆「支前安後」。國共內戰時,中華民國政府將全國分為若干綏靖區,設立剿匪總司令部警備司令部,依據《戒嚴法》第二條:「戒嚴地域分為二種:一、警戒地域:指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應警戒之地區。二、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應於時機必要時,區劃佈告之。」

戒嚴地區之任務由當地部隊(剿匪總司令部軍政長官公署綏靖公署等,常以剿總為最高單位)劃分警戒區與接戰區(綏靖區,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改稱「作戰區」),並由警備部隊於警戒區實施軍事管制,但警備單位之設定並無明確法源,僅依賴軍事命令設立,因此解除臺灣省戒嚴令及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 後,警備總部成為黑機關,後來繼承之「軍管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也成為黑機關,直到海巡三法及相關法令通過後才解決。典型情況下,一個警備司令部下管若干警備區。

沿革

作為戰區警戒地之臺灣,亦設有「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最早為接受日本投降而設立於重慶。1945年9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於重慶市成立,任務是負責遣返日本在台戰俘、接收台灣與維持台灣治安,首任總司令為陳儀。這是警總的最早前身。1947年,更名為臺灣全省警備總司令部,由彭孟緝中將出任總司令,正式於臺北市辦公。第一號命令是《臺灣省戒嚴令》。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將臺灣全境分為5個戒嚴區:

中央政府在1949年退守臺灣後,當時由數個軍事單位(臺灣防衛總司令部、臺北衛戌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民防司令部)負責臺灣內部安全,因各單位事權重疊、功能矛盾,為統一事權,當時中央政府高層乃將幾個單位在業務、人員進行合併,成立「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兼「臺灣軍管區司令部」。1949年初,臺灣全省警備總司令部改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由陳誠任總司令,彭孟緝為副總司令。5月20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宣布全省戒嚴,任命彭孟緝為保安司令。

1950年12月2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為加強社會秩序管制,訂定《臺灣省取締流浪兒童暫行辦法》,以台北市為試驗區,「由警察局及憲兵團會同辦理。」

1958年5月,陸軍總司令部將戒嚴業務轉移至新成立之警備總部,遷至東本願寺,將「臺灣防衛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民防司令部」及「臺北衛戌總司令部」合併編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原臺北衛戌總司令黃鎮球上將為臺灣警備總司令。8月,任黃鎮球為總統府參軍長黃杰上將接任臺灣警備總司令。

1964年7月1日,國防部調整後備軍人動員體制,裁撤國防部動員局,成立臺灣軍管區司令部;臺灣軍管區司令由臺灣警備總司令兼任,高司機關雙全銜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臺灣軍管區司令部」。

1977年,國防部實施「靖安一號」專案,憲兵司令部納編原警備總部北、中、南三個警備營為憲兵第239、240、241營。

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終止,時任國防部部長陳履安反對時任臺灣警備總司令周仲南上將之提議,周仲南提議將警總改制為參考以色列編制的「安全防衛司令部」。國防部藉周仲南出國考察之際,在1992年8月1日發佈命令,將警總改制為海岸巡防司令部(簡稱「海巡部」),全銜為「台灣軍管區司令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1992年,全銜刪除「台灣」兩字。

2000年,海巡部將部分業務移至新成立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全銜改為「軍管區司令部」,之後又經過多次改制,成為今日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歷史沿革而言,後備指揮部繼承警總之歷史,海巡署則被視為新司法警察單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