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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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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書法家協會1984年10月,紹興市書法工作者協會成立,後更名為紹興市書法家協會。紹興市書法家協會是由紹興市文學藝術聯合會領導和浙江省書法家[1]協會指導下的群眾性學術團體。市書協的成立,標誌着紹興市書法事業進入一個有組織、有領導、有發展規劃的全新階段。紹興市書協以傳承和弘揚蘭亭精神為己任,以普及提高、壯大隊伍、繁榮創作為目標,圍繞中心,開展工作。紹興市書法家協會下屬六個專業委員會:創作委員會、教育委員會、婦女書法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文化促進委員會、篆刻委員會。現有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126人,浙江省書法家協會會員469人,紹興市書法家協會會員1245人。

紹興市書法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紹興市書法家協會。

第二條 本會系紹興市書法工作者和書法愛好者自願結合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2]的非營利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團結全市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崇德尚藝,推陳出新,為繁榮和發展我市書法事業,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系紹興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浙江省書法家協會的團體會員;並依法經紹興市社團管理機關註冊登記。

區、市(縣)基層書法協會是本會的團體會員;系統、行業等部門(單位)的書法團體,按自願原則與一定的程序,可以吸收為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浙江省紹興市市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書法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組織書法創作、比賽和展覽交流活動;

(三)組織書法教育,培養書法人才的活動;

(四)組織國內外書法創作、展覽和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贊成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書法領域從事創作、理論研究、教育培訓、編輯、翻譯、出版、展覽有一定成績者;

(四)熱愛書法,推動書法事業發展有積極貢獻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各區、市(縣)申請者須經所在區、市(縣)書法協會推薦;並提交入選(展)作品的照片及發表、參展、獲獎(入選)證書等複印件和一寸證件照3張;

(二)經主席團會議審核通過;

(三)由本會根據批准名單發給會員證;

(四)本會會員申請加入浙江省書法家協會,符合條件者,本會予以推薦;

(五)本會會員因工作或生活等原因,戶籍遷出紹興市區域範圍,會員資格自動終止。如有轉會要求,出具證明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支持所在地區、部門的書法工作和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繳還會員證。

會員如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或因犯罪受刑事處罰的,經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應由會員協商推薦或選舉產生,大會決議須經到會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紹興市文聯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委託主席團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由主席提名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向上級協會推薦會員;

(六)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由主席提名決定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本會主席團負責日常工作和決定理事會授權的重大事務。主席團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團委員,由市文聯黨組提名確定候選人。理事會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組織協調能力;

(三)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理事的組成:

(一)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組織協調能力者;

(二)本會的專業創作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區、市(縣)書法協會主要負責人;

(三)本會的創作骨幹;支持本會工作的社會各界熱心人士;

(四)因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士;為書法事業的發展,可設立名譽職務;

(五)專業創作委員會和基層書法協會負責人,原則上以席代位,實行替換制,由主席團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為繼續發揮老一輩書法家的作用,因工作需要可設立名譽職務,由主席提名,理事會通過予以聘請。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或秘書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同性質)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並處理本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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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