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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克城級航空母艦原圖鏈接來自 搜狐 的圖片

約克城級航空母艦英語:Yorktown Class aircraft carrier)是美國在戰間期設計的航空母艦,前後一共建造3艘,是繼列克星頓級與突擊者級航空母艦後,美國設計的第三款艦隊航空母艦。

約克城級的設計受到華盛頓海軍條約倫敦海軍條約的噸位限制,然而相比起上一代的突擊者級,約克城級更適用於美國海軍的戰略及戰術運用,既可搭載大量飛機,同時享有優越的速度與續航距離,只是水下防禦有所不足。首兩艦約克城號及企業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前服役,而三號艦大黃蜂號則在裁軍條約失效後趕工建造,趕及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前服役。在埃塞克斯級於1943年底服役前,約克城級一直是美國海軍太平洋的中堅部隊[1],其中約克城號及大黃蜂號均在此段時間戰損沉沒,而企業號則參與了太平洋戰爭大部分的戰鬥,在戰後封存多年,最終拆解。

設計背景

約克城級的設計受1922年簽訂的華盛頓海軍條約直接限制。按照條約,美國海軍可建造排水總量135,000噸的航空母艦,但每艘新造航空母艦的排水量不得超過27,000噸,而兩艘獲准由戰列巡洋艦改建的航母則不得超過33,000噸[2]。列克星敦號與薩拉托加號兩艦即由戰列巡洋艦改造,在官方上占去66,000噸;實驗性航母蘭利號則不計算入噸位總量之內。換言之,海軍在字面上只有69,000噸可用作建造航母。

1922年到1929年間,海軍建造及維修署(Bureau of Construction and Repair)、海軍航空署(Bureau of Aeronautics)及海軍事務委員會(General Board)均在鑽研新式航空母艦設計,而新設計最大的爭論,正是如何「有效地」運用餘下的噸位。爭論的焦點在於航母數量與大小:倘若海軍採用小型化方案(13,800噸),則海軍可新增5艘航空母艦;倘若海軍採用較大型方案,則建造數量較少(17,250噸/4艘,23,000/3艘)。

數目與大小的爭論背後,牽涉到航母各方面的運用疑難。首先是航速方面:海軍內部一致同意航母應有高速航行能力。由於當時沒有艦載雷達技術,航母很容易遭敵軍艦艇發現,必須可以高速逃脫。然而航母的航速愈高,發動機的空間便愈大,自然占用更多噸位。第二是防禦能力:大型航母如列克星敦級,可裝設抵禦巡洋艦火炮的裝甲,甚至設有重巡洋艦級別的8吋火炮反擊,至於小型航母則無可避免較弱。然而,海軍同時要考慮飛行設施問題。倘若小型航母犧牲防禦,而換取更多機庫空間,則兩艘小型航母的載機量隨時比一艘大型航母為多,可更有效運用條約噸位。

大型設計雖在航海及執勤性能上,都遠勝小型設計,但整體可建造數量卻相對較少,且在戰後緊縮軍費的情況下難以建造。另外,大型設計使海軍航空力量集中在少數軍艦,使艦隊在單次攻擊損失全部航空力量的風險劇增。更何況美軍仍未有實際的航母執勤經驗,大部分的設計均欠缺充足現實基礎。比如海軍內部主張不建造艦島,以擴闊飛行甲板;大部分將官都相信航母只會跟從戰列艦的大艦隊作戰,擔任輔助角色,無須最佳性能;至於相信航母有獨立作戰能力的戰鬥艦隊航空指揮官約瑟·李維,以及航空署署長威廉·莫斐德(William A. Moffett),則聚焦於增加艦隊整體的艦載機攜帶數量。小型化設計正好滿足各方所需。

1932年初,事務委員會終於從多項設計中,選擇了排水20,000噸、長770呎、闊80.3呎、120,000軸馬力,最高航速32.5節、搭載90架艦載機的方案。然而國會以經濟蕭條為因,並未撥款建造新型航母,使設計又再拖延。期間海軍部長曾要求軍部研究裝設8吋火炮的27,000噸方案,但最終流產。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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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