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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江蘇商會經由石家莊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石家莊市總商會批准,於2017年11月23日成立

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1]

商會概況

石家莊市江蘇商會 經由石家莊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石家莊市總商會批准,於2017年11月23日成立。

石家莊市江蘇商會本着「情系江蘇、奉獻石家莊、服務會員、共謀發展」的宗旨,是江蘇籍工商企業投資、生產、經營者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石家莊市工商聯領導。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的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推進江蘇、石家莊兩地經濟發展和區域合作的倍增器,是弘揚「厚德、崇文、實業、創新」蘇商精神的共同平台。

石家莊江蘇商會被石家莊市工商聯評為「2018年度先進商會」。

2019年5月,石家莊市江蘇商會被江蘇省工商聯授為團體會員

業務範圍

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要求積極協助政府進行管理與指導,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監督商會全體人員模範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

二、加強與政府和各部門的聯繫,政企同心共謀發展。使江蘇籍工商戶活動規範,依法經營;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其它事項,促進政府關心企業,為企業創造寬鬆環境。

三、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為會員提供各類信息及諮詢服務;定期召開會議,團結協作,互惠互利。積極聽取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會員排憂解難提供必要的關心和幫助,促進商會健康發展。

四、加強與社會中介組織的聯繫,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2]、審計、金融、稅務、工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五、舉辦和組織會員參加各種形式的促進兩地經濟發展的聯誼會、懇談會、洽談會、協商會等其他有利於完成本會宗旨的各種活動。

組織結構

會 長:陸洪兵

執行會長:薛錦東

監事長:劉 健

常務副會長:陳炳良 顧佐樓 李 光 施國連 謝煜其 張躍華 趙新民 張福恩

副會長:張祖法 楊裕新 徐衛新 王 欣 王高俊 施 傑 王正建 朱建忠 彭漢新 倪忠耀

劉 亮 梁建斌 姜永平 成 岡 陳 敏

秘書長:顧亞輝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石家莊市江蘇商會(英文譯名: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Shijiazhuang縮寫:SJCC)

第二條本商會是由在石家莊市的江蘇籍人士興辦的企業單位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商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遵守石家莊市各項地方性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倡導會員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堅持為政府和在石江蘇籍人士服務,發揚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精神,促進在石蘇商企業的繁榮與發展,進一步為江蘇和石家莊經濟建設和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登記機關是石家莊市行政審批局,業務主管單位是石家莊市工商業聯合會,石家莊市民政局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住所:石家莊市北二環財富天下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要求積極協助政府進行管理與指導,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監督商會全體人員模範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

(二)加強與政府和各部門的聯繫,政企同心共謀發展。使江蘇籍工商戶活動規範,依法經營;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促進政府關心企業,為企業創造寬鬆環境。

(三)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為會員提供各類信息及諮詢服務;定期召開會議,團結協作,互惠互利。積極聽取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會員排憂解難提供必要的關心和幫助,促進商會健康發展。

(四)加強與社會中介組織的聯繫,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金融、稅務、工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五)舉辦和組織會員參加各種形式的、促進兩地經濟發展的聯誼會、懇談會、洽談會、協商會等其它有利於完成本會宗旨的各種活動。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石家莊市的江蘇籍工作人員、企業家及其興辦的企事業單位及自願加入本會的人員,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正式會員或特邀會員。

(三)江蘇各地在石家莊註冊的商會可以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本會。

第九條入會程序

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石家莊市江蘇商會的單位、個人:

(一)須填寫《石家莊市江蘇商會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三)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承辦本會委託的相關事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由理事會研究並表決同意後生效,會員退會時需交還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除名後,前期所交一切費用,不予退還;

(一)超過一年不繳會員費及長期不出席本會活動的;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

(三)做出本會認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言行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一般每年召開1次。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委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委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為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者被罷免的空缺,由理事會提名表決通過,補選出理事,並報下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理事5年任期屆滿而未能及時召開會員大會選舉新理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臨時延長任期(最長延期不能超過1年),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根據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補選理事

(四)決定聘請榮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

(五)決定和籌備召開會員(或委員代表大會)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或委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審查批准同意或解除會員資格;

(八)決定設立及領導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開展工作;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制定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本會章程和本會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對會費或其他費用收入與支出的合法、合規和合理性予以檢查監督,對重大財產的購置、處分以及對涉及會員切身利益的財務資金運作予以檢查監督;

(五)組織對會長離任審計;

(六)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會進行財務年度審計,根據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會實施專項審計;

(七)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八)全體理事及正、副會長辭職後,代行其職責,組織選舉新的理事會及正、副會長;

(九)監事會可以派員列席會長常務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等本會內設機構會議;

(十)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處的年度工作進行監督考核,對不稱職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以及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提出監督建議和意見。

(十一)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十二)向理事會提出監督意見;

(十三)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根據監督工作的需要,監事會可以決定並要求與監督議題相關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處工作人員等到會接受質詢。

第二十三條

(一)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二)監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的監事出席才能舉行。

(三)監事會做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2/3以上的監事通過。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熱心本會工作並在會員中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有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

(五)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沒有刑事處分記錄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指揮和協調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的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執行會長的職責:協助會長主抓商會的全面工作;會長不在崗位時代為履行會長職責。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國內相關單位和人士的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本會資產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職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協議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7年11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石家莊市江蘇商會 相關視頻

江蘇商會年會(中)
江蘇商會年會(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