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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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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翻譯協會於2005年5月23日成立。這是深圳市翻譯工作者和外語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行業性社會團體,由市政府外事辦外事服務中心、深圳大學、深圳報業集團和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四家單位聯合發起創辦。

協會簡介

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其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市各行各業翻譯機構和翻譯工作者,積極開展翻譯研究和學術交流;提高翻譯質量和水平;加強與國內外翻譯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翻譯人才的培養和隊伍建設;維護翻譯工作者[1]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翻譯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執行機構為理事會[2]。協會秘書處下設綜合部、會員服務部、培訓部、翻譯服務部。此外,協會設有由國內外資深翻譯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專門從事翻譯質量的審查、監督工作。

協會現有團體會員37家,個人會員近300人。會員以中、高級翻譯工作者、外語工作者為主。會員接納標準:(一)團體會員:具有一定數量和資質的外語翻譯資源,在外語或翻譯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翻譯社團,大專院校及其他相關社會團體;從事與翻譯相關或熱心支持翻譯事業發展、支持協會工作的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二)個人會員:具備本科以上外語專業水平,取得中級(含)以上翻譯專業技術資格,或獲得全國翻譯資格(水平)考試二級(含)以上證書者;在翻譯學術界或翻譯專業領域內有一定貢獻或實踐經驗者;熱心建設深圳外語環境的外籍語言專家。

協會業務範圍:

1、組織名家講座、研討會等學術交流活動;

2、向社會各界提供多語種的口、筆譯翻譯服務

3、開展翻譯資格認證和翻譯資格(水平)考試培訓工作;

4、編輯和出版有關學術交流資料、翻譯和外語學習資料;不定期編發網上會刊

5、開展與外語翻譯相關的社會公益活動;

6、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深圳市翻譯協會簡稱深圳譯協,英文名稱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SHENZHEN,縮寫為TAS。

第二條 協會性質:深圳市翻譯協會是深圳市翻譯工作者和外語工作者以及與翻譯、外語工作相關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開展翻譯研究和學術交流;促進翻譯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開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我市翻譯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協會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活動,敦促會員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第五條 協會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和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寶路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協會業務範圍:

(一) 團結全市翻譯工作者和外語工作者,加強翻譯界的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交流合作和友好往來;

(二) 為深圳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與翻譯相關的服務,開展翻譯資格認證和培訓等工作;

(三) 舉辦各種與翻譯和外語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四) 編輯出版有關學術交流資料、翻譯和外語學習資料

(五) 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 舉辦會員內部聯誼和相關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 個人會員要具備本科以上外語專業水平,取得「翻譯」職稱以上的專業翻譯工作者;具有中級技術職稱和職務並能熟練地進行本專業翻譯的人員;雖無專業技術職稱,但有豐富翻譯工作經驗和外語水平的人士;熱心建設深圳外語環境的外國語言專家;

(四) 團體會員指具有一定數量和資質的外語翻譯資源,在外語或翻譯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翻譯社團、大專院校及其他相關社會團體;從事與翻譯相關或熱心支持翻譯事業發展、支持協會工作的機構和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協會秘書處審查;

(三) 經理事會審批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團體會員推選代表參加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的章程;

(二) 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七) 團體會員接受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或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