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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原圖鏈接來自 中國人權 的圖片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是一項聯合國公約。作為第三代人權文件,公約要求其締約國消除種族歧視和促進所有種族間的諒解。該公約也要求各國以法律禁止仇恨言論,並以刑事手段懲治種族主義組織。

該公約由聯合國大會於1965年12月21日通過並開放簽約,1969年1月4日正式生效[1]。至2013年1月,已有88個簽約國,177個締約國,並設有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CERD)監督。

緣起

1960年12月,在世界一些地區相繼發生反猶太主義事件之後,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譴責「一切形式的種族宗教和民族仇恨與行為」,認為此違反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並呼籲所有國家的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各種形式的種族、宗教和民族仇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依此起草了一決議針對「種族偏見、民族宗教不寬容的表現」,呼籲各國政府教育公眾反對不寬容並廢除歧視性的法律。由於時間緊迫,該決議未能在1961年的大會通過,在隔年的大會才順利通過。

在這項決議初期的辯論中,以中非共和國查德達荷美共和國(今貝南)、幾內亞科特迪瓦馬利毛里塔尼亞和上伏塔(今布基納法索)為首的非洲國家推動更具體的行動,提議以國際公約的形式對抗種族歧視,而一些國家則較偏好聲明,而不是具約束力的公約。也有一些國家想在同一份文件中同時處理種族歧視與宗教不寬容,不過由於阿拉伯國家政治上的反對,加上其他國家認為宗教不寬容的部分沒有那麼急迫,最終各方達成妥協,兩項決議分開處理,一項是旨在消除種族歧視的宣言和公約草案,另一項則是針對宗教不寬容的宣言和公約草案。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草案於1963年11月20日在大會通過,同一天,大會呼籲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與人權委員會應絕對優先依此宣言草案制定公約草案。公約草案於1964年年中完成,但因為大會的拖延而無法在該年通過。公約草案最終在1965年12月21日通過[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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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