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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職能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2]的實施。指導全區統計工作,擬訂地方性統計調查的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目標責任制考核中經濟指標的考核監控。
(二)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審查各縣和部門統計標準,管理全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各縣和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調查方案,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組織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各項調查活動。
(三)負責實施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工作,統一組織社會經濟調查,匯總、整理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地委、行署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固定資產、建築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和工資、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情況、社情民意、非公有制經濟等統計調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區統計信息化系統和全區統計數據庫體系,依據國家標準和運行規則,統一管理各縣統計數據庫網絡。
(八)協助管理各縣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指導全區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九)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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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海東地區概況 ,青海通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國家統計局,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