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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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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監察委員會是由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並向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2日上午,濟南市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標誌着濟南市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1]、全面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又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

現任中共濟南市委常委、濟南市紀委書記、濟南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楊光忠

歷史沿革

2018年1月12日上午,濟南市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

2018年1月12日,在濟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經法定程序選舉,程德智當選為濟南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機構設置

內設機構

濟南市紀委監委機關設下列內設機構: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市國家公職人員違法違紀舉報中心)、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七監督檢查室、第八至第十三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政策法規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處。所屬事業單位3個:市廉政教育中心(市紀檢監察幹部學校)、市紀委監委網絡管理中心、市紀檢監察服務保障中心。

內設機構職責簡介

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市紀委監委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等。

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派駐機構等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工作等。

研究室: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2]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信訪室(市國家公職人員違法違紀舉報中心):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根據省紀委監委安排部署,加強全市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承擔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工作等。

第一至第七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

第八至第十三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

案件審理室(政策法規室):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按相關規定應予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起草、修改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參與起草制定貫徹有關黨內法規的規定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等。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綜合派駐機構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負責單獨派駐機構群團工作,指導市委巡察機構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等。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派駐機構及市委巡察機構中編制在市紀委監委機關單列的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派駐機構

濟南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設置如下:派駐第一至第十七紀檢監察組、駐市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駐市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駐市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駐市教育局紀檢監察組、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駐市生態環境局紀檢監察組、駐市城鄉交通運輸局紀檢監察組、駐市審計局紀檢監察組、駐市國資委紀檢監察組 。

巡察機構

設立濟南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列市委工作機關序列,為正局級,設在市紀委。

機構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職權調整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