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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廳 |
中文名;民政廳 職 責;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 性 質;民辦非企業單位 依 據;工作法規、規章和政策 |
民政廳,主要職責是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1]
基本簡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擬定民政工作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四)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和全省評殘工作,制定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士官)和軍隊復員幹部的接待轉運及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各地軍供站、復退軍人接待站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組織、指導救災捐贈;開展國際減災活動。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社會救濟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鄉(鎮)政務公開工作。
(九)主管社區建設工作,負責社區工作及社區建設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
(十)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辦理涉外涉台婚姻登記和涉外兒童收養登記。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負責全省鄉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二)負責勘界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十三)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指導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福利生產企業工作,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四)負責殯葬管理,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管理省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省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負責全省民政事業的計劃 、財務、統計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民政事業費和各種資金的籌集使用與管理。
(十八)承擔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擔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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