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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所有權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名詞解釋

林地所有權指的是所有者對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能。林地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和集體。

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保護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非法占用林地行為的處罰

非法占用林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占用林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非法占用林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林權概述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林權分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林權和集體林權。

全民所有制單位林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國有森林的經營權,包括對國有森林的占有、使用、依法收益和法定範圍內的處分權等諸項權能。國家授予一定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經營的國有森林,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該全民所有制單位享有經營權。

集體林權是指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單位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單位享有林權。

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指根據合同或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林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通過無償劃撥獲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其使用權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經營管理和收益權,不得將使用權轉讓。確需轉讓的,應當先辦理國有林地、林木的出讓手續並交納出讓金。經依法出讓後,受讓方可以將受讓期內剩餘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依法轉讓給第三方。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對其經營範圍內的林地和林木,通過建立管護責任制等形式,將林地使用權、林木經營權落實到內部職工的,是勞動關係,其林權沒有發生變化,林權權利人也沒有發生變化。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林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農村林地承包後,林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只是使用權變化。林地的所有權權利人是發包者,林地的使用權權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權權利人是承包者。農村林地承包後,可以依法流轉。通過家庭承包後依法轉讓或者互換的,確立新的承包關係,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的,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的,其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依法轉讓的,確立新的承包關係,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間並不轉移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當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依法處分該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後,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