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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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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性侵案
圖片來自ebc

李宗瑞性侵案,又稱李宗瑞淫照事件,是一件涉及在台灣犯罪的性侵妨害秘密之案件,在於2012年7月被首次揭露。主要嫌犯為富少李宗瑞,被害人多達三十餘人。根據警方於李宗瑞居所,搜出之性愛裸體影片、照片,多數性侵被害人疑似遭下藥無力氣抵抗,並疑有知名女星受害。

2012年8月,李宗瑞逃亡並遭通緝,於同月23日投案。2013年9月,李宗瑞因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遭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有罪。此案件在台灣社會掀起震撼,並激起對夜店文化、媒體文化等的諸多討論。

事件曝光

2011年7月底,一對姊妹報警指控李宗瑞性侵,警方將他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內勤檢察官訊後向法院聲押李宗瑞,但台北地方法院以罪證不足將李無保釋放。後來另有被害人指控李宗瑞涉嫌偷拍性愛光碟,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在查辦時傳拘不到李宗瑞,認定他逃匿,2012年8月1日發布通緝,李宗瑞逃匿失蹤逾20天。但其偷拍的影片也被有心人在網路瘋狂散布,原先只在臺灣港澳中國大陸流傳,隨即傳至日本韓國,甚至東南亞歐美等。

投案與被捕

2012年8月23日,由委託律師於下午約4時45分致電台北地檢署,表示李宗瑞今天將會投案,檢察官要求他獨自從彰化開車北上,並每30分鐘與檢察官電話聯繫,告知位置,他在晚間8時35分在律師陪同下抵達北檢,向法警室報到,隨即遭到逮捕,並召開偵查庭,9時20分台北地檢署發言人黃謀信召開記者會作出進一步的說明,共計逃亡23天。

2012年8月23日,涉嫌藏匿李宗瑞的陳美蘭向台中警方自首並移送北檢複訊,查明她與李宗瑞的關係、藏匿李宗瑞的始末及是否有共犯共同藏匿等,並於8月24日凌晨2時40分,依藏匿人犯罪嫌,諭令新台幣12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2012年8月23日下午4時,李宗瑞主動聯繫檢警表示願意投案,從南部開車北上,檢方為了確保他不會半路逃亡,每半個小時打一次電話給李宗瑞。李宗瑞供稱這段時間躲在南部,透過1名54歲女友人陳美蘭協助藏匿。

2012年8月24日凌晨1時,檢察官訊問後,認李宗瑞涉犯加重強制性交及妨害秘密等罪嫌重大,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逃亡之事實、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性,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見。

初期審理

2012年8月24日凌晨4時30分,法官認定李宗瑞有逃亡事實,但沒有串證之虞,裁定收押不禁見,凌晨6時5分移送臺北看守所[1] ,編號2512。檢察官不服李宗瑞不禁見,提起抗告。同日晚間9時30分,高等法院裁定撤銷未禁見,李宗瑞禁見並禁止通信。

審判結果

  • 2012年10月19日,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宗瑞涉及刑期7年以上的「加重妨害性自主」重罪,因此自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 2012年11月6日,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將李宗瑞、陳美蘭起訴。被告李宗瑞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同條第2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第222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以及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隱私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等罪嫌,請對被告李宗瑞就加重強制性交之6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0年;對強制性交之12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年;對乘機性交之10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年;對妨害秘密之17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並合併量處有期徒刑之法定最高刑度30年;被告陳美蘭係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嫌,請予以從重量刑,並勿宣告緩刑。
  • 2012年11月7日,檢方將被控「性侵偷拍」案之嫌犯李宗瑞,移審台北地院,法官以其涉犯重罪、有「逃亡、勾串證人」之疑,裁定收押禁見3個月。
  • 2012年12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陳美蘭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嫌,量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未宣告緩刑。
  • 2013年7月9日,台北地方法院辯論終結,公訴檢察官認為,李宗瑞始終不認罪,迄今仍否認性侵,只承認部分偷拍事實,毫無悔意,當庭具體求刑30年。
  • 2013年9月3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強制性交部分,法院依9個乘機性交罪,合併判刑18年6月,妨害秘密部份,法院依15個妨害秘密罪,合併判刑3年10月,恐嚇部分判刑拘役40天,妨害秘密及恐嚇部分得易科罰金,並且必須賠償12名被害人共1,425萬。
  • 2014年9月2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合計判處李宗瑞有期徒刑79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
  • 2015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三審宣判,性侵其中5名女子,依妨害性自主罪合計判處李宗瑞有期徒刑22年10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0年。李宗瑞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駁回,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定讞。其餘性侵9名女子妨害性自主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 2017年3月7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合計判處李宗瑞有期徒刑39年2月。
  • 2018年8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經上訴遭駁回,維持39年2月,全案定讞。。
  • 2018年11月21日,此案刑事部分已全案定讞,民事求償部分,二審同日判決,共計應賠償1,525萬元給7名受害女子,並駁回上訴確定。

背景

李宗瑞(英文:Justin Lee;1985年2月6日—),原名李宗祐,臺灣元大金融控股董事李岳蒼兒子,2012年到2013年期間迷姦過三十幾個女子,其過程被拍攝成影片在網路上流傳,最後被判坐監39年2個月。

媒體爭議

2012年8月14日,《自由時報》刊出由李宗瑞性愛光碟中翻攝的數張照片,並且具體描述被害女性及其被害情節。檢方傳喚副總編輯鄧蔚偉與記者陳慧貞,以妨害秘密罪進行偵辦。

8月20日,中天新聞台,聲稱收到藝人吳亞馨簡訊,並將內容,以獨家方式,在晚間時段播出。隨後約一小時,藝人吳亞馨刊出親筆聲明稿,否認中天新聞所登簡訊是由她所寫。因為刊登他人隱私,中天新聞可能構成妨害祕密與加重誹謗罪,如果簡訊不實,是由中天新聞假造,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但吳亞馨本人在事後未提出告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