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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成都是全國宗教工作重點城市之一,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1]、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全市依法登記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299處,其中,佛教168處,道教42處,天主教25處,基督教56處,伊斯蘭教8處。

機構簡介

成都市民政局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0〕43號)和成都市委、成都市政府《關於貫徹實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意見》(成委發〔2010〕17號)精神設立的。

主要特徵

一是五大宗教並存,影響力廣泛。信教群眾眾多,分布於全市各個區(市)縣。二是宗教文化源遠流長、底蘊厚重。成都是道教的發源地和發祥地,佛教已有兩千多年的傳播史,一批重點場所在海內外頗具知名度和影響力,成都文殊院、寶光寺,與鎮江金山寺、揚州高旻寺並列為長江流域 「四大叢林」,即所謂「上有文殊、寶光,下有金山、高旻」。

單位情況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0〕43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貫徹實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意見》(成委發〔2010〕17號)精神,設立成都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為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1.取消已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2.取消涉外及涉港、澳、台、華僑婚姻登記及管理職責。

(二)增加或加強的職責。1.增加組織自然災害[2]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職責。2.增加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職責。3.加強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職責。

機構職能

成都市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民政科技發展規劃及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市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變更、註銷以及年檢工作;監督管理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負責查處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和褒揚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傷殘評定;監督、指導全市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以及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

(四)監督、指導軍隊(含武警部隊)退役士兵、復員幹部、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扶持就業工作。

(五)組織擬訂救災政策並協調全市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監督管理國家、省和市本級救災款物;指導救災捐贈。

(六)負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監督全市救助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各類救濟對象的救濟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老齡、孤兒、殘疾人、五保戶等群體權益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七)負責全市基層政權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八)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收養登記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查處違法婚姻、違法喪葬行為,指導婚姻登記機構管理工作及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指導全市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涉港、澳、台、華僑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九)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區(市)縣排列順序的審核報批;組織、指導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

(十)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各類社會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認定和管理;監督管理社會福利企業;負責市本級福利彩票銷售機構的管理工作,協助上級有關部門管理全市福利彩票銷售工作,監督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成都市民政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處牌子)。

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民政政策研究和調研;負責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民政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民政信息管理和新聞發布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負責市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檢;指導市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建設,監督其依據章程開展活動;指導區(市)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工作;監督管理上級民政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辦事機構;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三)優撫處。

參與起草我市優待撫恤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和褒揚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傷殘評定;監督、指導全市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以及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

(四)雙擁工作處(掛成都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參與起草我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組織開展全市雙擁宣傳教育和共建活動;協調軍地之間重大事宜及糾紛;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安置處(掛成都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組織擬訂軍隊(含武警部隊)退役士兵、復員幹部、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的政策、計劃並牽頭實施,監督管理分配安置經費;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扶持就業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監督軍隊離退休人員「兩個待遇」的落實;承擔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救災處(掛成都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牽頭組織全市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自然災害情況的查勘、核實、申報和災害期間災民轉移安置、災後救濟工作;監督救災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指導國內外專項捐款捐物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全市基層政權建設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區(市)縣開展村(居)民自治活動;指導村(居)委會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監督、指導村(居)委會村(居)務公開工作;牽頭擬訂全市社區服務發展和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和諧社區建設示範活動;指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人員培訓工作;指導社區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

(八)區劃地名處(掛成都市勘界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調整、地名管理相關政策;承辦市域內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劃名稱和區(市)縣排列順序的審核報批;負責全市地名審核、報批、管理及標準地名推廣使用;指導區(市)縣行政區域調整、地名管理和縣、鄉兩級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承擔市勘界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老齡、孤兒、殘疾人、五保戶等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認定和管理;監督管理社會福利企業;負責市本級福利彩票銷售機構的管理工作,協助上級有關部門管理全市福利彩票銷售工作;組織開展社會福利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成都市慈善總會工作。

(十)社會事務處。

擬訂全市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監督、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加強公墓管理,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負責涉港、澳、台、華僑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民政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民政事業經費及局機關行政經費的日常管理;監督管理國家、省、市下達的各項民政專項經費;負責全市民政系統的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市級民政工程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十二)社會救助處。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體系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的相關政策;負責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指導生活無着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負責跨市生活無着人員救助的協調工作。

(十三)人事處(掛社會工作處牌子)。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外事、統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紀檢監察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按照黨章和市委有關規定設置。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