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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婚姻(Forced Marriage),又稱「逼婚」,指在未經一方或雙方同意(或其認知能力不足或有障礙)的情況下迫使當事人締結的婚姻關係。儘管強迫婚姻在大多數地區被看作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但世界各地仍舊有強迫婚姻的情況出現,特別是在東南亞和非洲等地區。
強迫婚姻中常出現針對受害者的語言暴力、肢體暴力以及心理虐待,嚴重者甚至會被殺害。研究顯示,強迫婚姻中的暴力行為會導致受害者生殖健康水平和心理健康水平大大降低。即便受害者有機會從強迫婚姻中逃離,也很難再次融入社會和家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明令禁止了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同時,受脅迫結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提到,應當重點加強對兒童家庭觀的教育,以增強其對家庭及其家庭成員的責任意識。正確認識家庭與婚育的形式與責任,理解婚姻自由及其相關人權問題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
目錄
定義
包辦婚姻,也稱包辦強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包辦婚姻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在現實社會中,有及少數家長受封建餘毒的影響,不顧兒女反對,仍然包辦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應當嚴格禁止。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1]
強迫婚姻(Forced Marriage),又稱「逼婚」,是指在未經一方或雙方同意(或其認知能力不足或有障礙)的情況下迫使當事人締結的婚姻關係。促成強迫婚姻的壓力和手段通常包含:身體上的威脅、暴力或性暴力;經濟上的債務或財政控制;心理上的羞辱和虐待等。
強迫婚姻、包辦婚姻、早婚與童婚的區別
強迫婚姻與包辦婚姻不同。在包辦婚姻中,家庭參與選擇伴侶,但個人仍舊擁有選擇權,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建立婚姻關係。有時,包辦婚姻可能導致強迫婚姻。例如,若一方同意與另一方結婚,但隨後改變主意決定不結婚。此時,如果父母或家人不接受其決定,仍然要求其完成婚約,則可以被視作為強迫婚姻。因此,區分包辦婚姻與強迫婚姻的關鍵在於「知情同意」。在雙方已成年的前提下,經過雙方同意的包辦婚姻是合法的,不會違反法律或侵犯個人的合法權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恐懼或壓力下獲得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2]
童婚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尚未成年就締結婚姻。早婚的具體年齡界定因各國法律要求不同而不同,根據聯合國的界定,早婚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年滿18歲,但是其生理和心理發育還不夠成熟且不具備充分作出知情同意的能力。而強迫婚姻的概念則不受年齡限制。
童婚通常被認為是強迫婚姻。大多數國家認為兒童對婚姻沒有全面的認知,無法作出合法、有效的知情同意。然而,18歲以下的青少年自願結婚的情況也存在。
歷史沿革
18世紀以前,強迫婚姻在世界各國範圍內都很常見,尤其存在於貴族階級中。在君主制國家中,君主或上層階級有權選擇符合條件的女性作為配偶,且女方無權拒絕。
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浪漫主義文學和知識運動對婚姻愛情帶來了積極的影響並促進了性觀念的進步。在封建社會,婚姻關係到宗族的利益,因此婚姻的締結必須經過雙方父母、親屬的同意,這也就決定了當時盛行包辦和買賣婚姻的制度。
19世紀和20世紀的西方婦女解放運動促進了婚姻法的重大變革,特別是關於財產和經濟地位的變革,使女性在法律上、家庭中與男性持有平等的權利。這同時也減少了婚姻對社會和家庭的壓力,提供了更多婚姻自由和選擇配偶的權利。
20世紀中葉至今,許多國家在立法中,均規定配偶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選擇配偶方面提供更多的選擇自由。
中國近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存在「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的說法,也就是父母會在孩子幼年時為他們定好親事。在經濟條件落後的家庭中,女兒為了彩禮而被迫出嫁更是常見現象。
1854年,太平天國首次於中國建立了以男女自願、一夫一妻為基礎的婚姻制度。可在太平天國運動後期,由於小農階級的局限性和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封建婚姻思想又被重新利用了起來。維新派運動在「自由、平等、博愛」思想的影響下開始大力抨擊封建婚姻制度。這個運動啟動了對近代婚俗文化的變革。康有為、譚嗣同等人明確反對父母包辦、媒妁之言,並提出夫婦可合可離。辛亥革命時期,革命派開始揭露封建婚俗的弊端,推動了文明婚姻思想的進步,但這些只在部分知識分子身上得以落實。與此同時,農村社會依然流行着傳統的婚姻觀念。新文化運動在民主與科學的推動下,對封建舊思想、舊道德、舊文化進行了摧毀。「五四」報刊以及西方婚姻倫理書籍的翻譯和出版,使得正確的婚姻觀念得到廣泛的傳播。同時,工商業經濟的發展也進一步促使了封建風俗的瓦解。
強迫婚姻的常見類型
父母、家庭和社區的強迫婚姻
加拿大政府一項針對本國一線工人的研究發現:部分父母認為在女兒年幼的時候結婚可以受到良好的保護,也可以確保女兒嫁給了最合適的人。一些具有傳統背景的家庭害怕看到自己的孩子與「陌生人」結婚,父母便會迫使他們的孩子在家庭或社區圈子內選擇配偶並結婚。同時,婚姻也是一個維持家族地位的有利工具,通過婚姻可以支撐一個人和家庭的社會地位。
強迫婚姻同時也可能限制女性的性權利。傳統家庭中的父母認為強迫婚姻可以防止婚外性關係。就許多家庭而言,他們的名聲取決於其家庭成員,而女性的貞操則是常見的社會標準。因此出現了通過強迫婚姻控制婦女的身體權利以維護家庭榮譽的現象。
衝突地區中的強迫婚姻
在塞拉利昂內戰期間,有數千名婦女被綁架並被迫成為叛軍指揮官的「叢林妻子」(Bush wives),被強迫締結婚姻,履行婚姻義務。她們在武裝團體內不僅要被迫承擔做飯、打掃和維護營地等職責,還為強迫她們結婚的指揮官生下孩子,背負着與叛軍密切聯繫的恥辱。全球範圍內的戰爭歷史都出現婦女被剝奪人身自由與身體權的現象:婦女被強姦、被強迫賣淫、被強迫與俘虜她們的男人結婚,或作為對上級領導人的「戰利品」。
人口販賣與強迫婚姻
強迫婚姻的受害者可能遭受性販賣或勞動力販賣。性販賣是指以性剝削為目標的人口販賣,包括性奴役。而勞動力販賣是通過使用武力、欺詐或脅迫以獲取免費的勞動或服務。因此,強迫婚姻還可以包括更傳統的勞務交易形式,如家庭內外的體力勞動。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指出,2016年,有4030萬人生活在現代奴役制中,其中有1540萬人因強迫婚姻而遭受性與勞動力的雙重奴役,其中女性占性交易活動受害者的99%。
綁架與強迫婚姻
美國杜克大學的研究人員稱,新娘綁架(bride kidnapping)在亞美尼亞、埃塞俄比亞、哈薩克斯坦和南非等國家以及中亞國家的農村地區也很普遍,即便綁架在以上國家均為非法行為。在吉爾吉斯斯坦,有16%~23%的婦女被綁架以至強迫結婚,其中有十分之一的女孩在18歲之前就已結婚。
據聯合國人口基金會(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稱,在許多情況下,被綁架的婦女如果拒絕結婚,新郎會強姦被綁架的新娘,以強迫她與其結婚,使她因羞恥而無法重歸社會,只得進入家庭。但有時強姦發生在舉行婚禮之後。因綁架而發生的婚姻很少在國家機關進行登記,通常由穆斯林牧師主持儀式或舉行婚宴取代合法登記。
親密伴侶強行結婚
強迫婚姻是指未經一方或雙方同意而進行的婚姻。當家人或其他人使用身體或情感上的虐待,威脅或欺騙手段強迫一方或雙方,且未經其同意而締結婚姻時則會構成強迫婚姻。這說明即便是每天相處的伴侶,如果一方無視另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也是違法的。
強迫婚姻的現狀
國內現狀
婦女買賣在中國有悠久的歷史。在1949年之前,買賣人口是合法的,女性可以被買作家庭僕人或富裕人家的妾。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嚴厲打擊人口販賣,幾乎消除了大陸的人口販賣。但在一些中國農村,尤其是偏遠山區,許多村民並不知道違反婦女意願的婦女買賣是違法的,他們遵循「購買妻子」以延續家族的傳統。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會公布每年被定罪的販賣婦女兒童案件數量,其中大部分受害者被販運是為了強迫其結婚或滿足「購買者」的性和生育需求。
一些政府機構和非政府組織會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別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務,其中包括強迫婚姻的群體。儘管如此,虐待和販賣行為仍有少量的出現。一些受害者可能不願意聯繫權威機構或法院,因為他們認為這種事件是家庭事務。由於有關對販運者進行調查和起訴的案例很少,現在仍有婚姻經紀人和犯罪團伙繼續向未婚男子提供被強迫的新娘。
中國承諾在2030年達到聯合國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目標5.3,其中規定消除童婚、早婚、包辦婚姻、女性割禮等有害做法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保護婦女兒童權利,堅決制止兒童早婚和強迫婚姻。中國在1992年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並於1980年批准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其中規定各國有義務確保自由和完全同意下的結婚。在立法方面,中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為主體,形成了完整的保護婦女兒童的法律體系。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明確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同時,受脅迫結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國際現狀
在2016年,有一千五百萬人被迫與他人成婚。在多達56個國家的移民社區中都有強迫婚姻案件的發生。其中,亞洲地區最為嚴重,強迫婚姻的案件發生比例占全球的55%。而非洲僅次於亞洲,占38%。儘管這樣的數據已經足夠驚人,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的調查顯示,全球依然有很多強迫婚姻的案件沒有被發現或舉報。
與東亞不同,發生在西方國家的強迫婚姻通常是出於非法移民和騙取國家福利的目的。在美國,當地國家司法機構2017年的研究調查發現,美國強迫婚姻的發生率約有11.2%。英國應對強迫婚姻組織(Forced Marriage Unit,FMU)的統計顯示,2019年他們為1355個強迫婚姻的受害者提供了幫助與支持,與2018年的數據相比下降了10%。
在瑞典,在進行結婚登記之前會要求婚姻雙方通過瑞典稅務局婚姻准許的檢查,只有通過了這項檢查方可以簽發證明。任何潛在的強迫婚姻或童婚案件都會被報告至當地檢察官,並依法提出上訴。荷蘭提出了一項打擊強迫婚姻的新法案,檢察官在有充分證據表明一方或雙方受到脅迫時可以合法阻止婚姻的達成。德國、瑞典和荷蘭在簽發婚姻證明的時候都會通過嚴格的檢查,同時,即便是已經生效的婚姻也可以在不給受害者造成負擔的情況下撤銷。
後果及危害
強迫婚姻通常與暴力有關,更嚴重的還會遭受榮譽謀殺(honor killing),即兇手謀殺家庭成員以達到挽回家族榮譽的目的,受害者大多數是女性,亦有部分男性。即便新娘成功取消了婚約,她也會被她的家庭排斥。
除此之外,童婚和強迫婚姻可能會導致貧窮、女孩輟學以及遭受殘割女性生殖器官等其他有害傳統習俗。強迫婚姻中的女性大多缺乏教育,也更容易遭受虐待、暴力和性侵害等,同時,生殖健康水平也更低。在某些地區,女性因為早婚早育,難產而大量出血死亡。
生理危害
在肯尼亞,已婚女性比未婚女性有50%或更高的可能性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調查表明,年輕的女孩因為強迫婚姻過早與高齡丈夫發生性交行為成為了艾滋病病毒的重要感染因素。在非洲地區,因為童婚而導致的宮頸癌發病率也極高,已成為第二大致死癌症。同時,由於孕婦懷孕期間免疫系統低下,非洲地區每年因瘧疾死亡的100萬人中,通常有90%是孕婦。
暴力威脅
劍橋大學發布的一項研究指出,有70%的受害者曾被罪犯暴力毆打至締結婚姻。27%的受害者在拒絕強迫婚姻後遭受到了武器威脅,甚至被殺害。強迫婚姻的受害者通常會遭到監禁、綁架和反覆侵害。這對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極大傷害,很多受害者因此出現自殘、自殺、飲食失調等現象。
心理危害
強迫婚姻的受害者大部分都承認自己曾長期被伴侶虐待、控制、酷刑、性暴力以及心理虐待。強迫婚姻中,68.6%的受害者有抑鬱症狀,38.6%有焦慮症狀,42.1%遭受身體上的疾病,12.9%遭受飲食失調,43.3%有自殺傾向。由於過早結婚,受害者的文化水平也相對較低。這導致他們與社會脫節,很難再重新融入到其中。
當受害者去尋求幫助時,他們的情緒通常都相當不穩定。即便如此,調查發現,受害者的親朋好友很少會提供正當有用的幫助,因為他們會優先考慮到自己的安危。而提供精神和心理支持的人更是少之又少。根據大部分國家的法律,強迫婚姻是不被支持的,受害者可以提請訴訟從而取消婚姻,並使罪犯遭受刑事指控。
相關研究
戰爭中的強迫婚姻
在戰爭時期,女性一般因性、生殖、家務以及生產勞動的目的被迫加入武裝團體,構成強迫婚姻。這種類型的強迫婚姻通常會涉及強姦、威脅、性虐待以及脅迫等多種形式的傷害。強迫懷孕或者墮胎等現象非常常見。軍隊通常以侵害敵方老百姓的方式以羞辱敵人,從而彰顯力量。
強迫婚姻與跨國人口販運
在中國偏遠地區,販賣外國婦女入境強迫結婚的行為較為常見。越南、緬甸、朝鮮的婦女常常會被拐賣到中國境內當新娘。自2003~2016年,共有73起涉及184名緬甸婦女被拐賣到中國的案件。人販子通常都是中國公民且背景各異。大多數人只受過較低程度的教育,通常處於失業或者未充分就業的狀態。販運活動通常不需要正規的組織結構,但是人販子與跨境貿易以及傳統婚介行業有着密切的聯繫。人口販賣一般會用提供就業機會作為誘餌。大多數受害者都是從緬甸境內招募後被販運到河南、安徽和山東。
強迫婚姻中的女性生育
一項發表在美國杜克大學人口學期刊的調查研究顯示,強迫婚姻中的婦女所生的嬰兒比包辦婚姻中的婦女所生的嬰兒的出生體重要低100~200克。在強迫婚姻中,女性對於生育的不自願、低落的心理狀態和丈夫的家庭暴力都是導致嬰兒體重較低的重要原因。嬰兒體重過輕也可能會造成嬰兒死亡率過高、完成學業率較低、成年後生活工資較低等。
強迫婚姻的干預效果
強迫婚姻的受害者求助時面臨着許多障礙。許多人不了解干涉強迫婚姻機構的存在,且不知道正確求助的方法。即便受害者有求助的機會,他們通常會因為害怕他們的伴侶再次使用暴力而不敢袒露自己的情況。此外,目前鮮少存在專業的、有針對性的干預強迫婚姻的機構,同時語言障礙、地理位置、經濟條件、信息渠道等問題都阻礙了受害者主動求助。
社會工作者在向強迫婚姻的受害者提供幫助時需要充分了解受害者的具體情況,應提供足夠多的選項去盡力貼合受害者的需求。在諮詢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應尊重受害者,不強迫受害者提供信息。同時,社工不應在沒有經過受害者同意的情況下,聯繫受害者的家人或朋友。社工與受害者見面交流時,應注意見面地點的私密性,並且絕對保護受害者的個人信息。
不同文化中的強迫婚姻
墨西哥的一項全國調查顯示,4.1%的原住民婦女被迫結婚,4.8%的原住民婦女遭受人口販賣。
在拉丁美洲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童婚和強迫婚姻的做法非常普遍。經濟落後的家庭通常因負擔不起女兒的教育以及養育費用,迫使年幼的女兒早早結婚。
強迫婚姻中的男性受害者
強迫婚姻中的男性受害者雖然少見但是依然存在。男性受害者通常不願意表明自己的真實情況或主動求助。即使有些男性受害者主動袒露並求助,他們的問題也經常會被家人、朋友、執法人員忽視。
全面性教育中的相關教學內容
學習目標
禁止強迫婚姻、堅持性別平等,建立健康的婚姻關係與良好的家庭氛圍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內容。在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中,相關的學習目標主要出現在核心概念1「關係」下第4個主題「長期承諾與子女養育」和核心概念2「價值觀、權利、文化與性」下第2個主題「人權與性」中內容貫穿5~8歲、9~12歲、12~15歲、15~18歲及以上四個年齡段,具體學習目標如下:
核心概念1:關係
主題4:長期承諾及子女養育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家庭結構和婚姻概念有許多種類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家庭」和「婚姻」的概念(知識);
► 列舉不同的婚姻方式(例如,自由婚姻或者包辦婚姻)(知識);
► 了解一些婚姻關係會因分居、離婚或死亡而結束(知識);
► 認同儘管人們在家庭結構和婚姻方式上可能存在差異,但這些都是有價值的(態度)。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是有害的,並且在大多數國家是違法的
學習者將能夠:
► 定義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知識);
► 列舉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對兒童、家庭和社會的消極影響(知識);
► 認同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是有害的這一觀點(態度);
► 在面臨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的風險時,找出可以為自己提供幫助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可信賴的成年人(技能)。
要點:長期承諾、婚姻及養育子女的方式存在差異,且受到社會、宗教、文化和法律的影響
學習者將能夠:
► 列舉長期承諾、婚姻及養育子女的關鍵特徵(知識);
► 描述文化、宗教、社會和法律如何影響長期承諾、婚姻及對子女的養育(知識);
► 認同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是否、何時以及與誰結婚(態度);
► 表達自己對長期承諾、婚姻及子女養育的看法(技能)。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以及因非意願懷孕而成為父母會帶來負面的社會和健康後果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童婚、早婚和強迫結婚以及因非意願懷孕而成為父母所帶來的社會和健康層面的後果(知識);
► 認識到童婚、早婚和強迫結婚以及因非意願懷孕而成為父母是有害的(態度);
► 尋求幫助和支持,以解決由童婚、早婚和強迫結婚以及因非意願懷孕而成為父母等情況所帶來的擔憂(技能)。
核心概念2:價值觀、權利、文化與性
主題2:人權與性
學習目標(15~18歲以及以上)
要點:有很多地方或國家法律以及國際協議中提及了影響性與生殖健康的人權
學習者將能夠:
► 分析有關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女性生殖器損毀切割、間接性兒童的非自願手術、強制絕育、性同意年齡、社會性別平等、性傾向、社會性別身份、人工流產、強姦、性虐待、性販賣的地方或國家法律和政策;以及人們獲取性與生殖健康服務和捍衛生殖權利的途徑(知識)。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相關教育
幼兒園性教育中的相關內容
根據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給出的學習目標,幼兒階段關於婚姻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認識不同的家庭結構與婚姻方式上面。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全9冊)中,《我愛我家》一冊中涉及婚姻與家庭相關的教育內容。
《我愛我家》一冊主要幫助幼兒了解家庭有不同的類型,理解不同的家庭類型都可以很快樂,尊重不同家庭類型的家庭成員。同時幼兒也將能夠理解家庭成員關係,說出家庭地址、家庭成員的聯繫方式,並與家人相互關心、共同協作。
小學性教育中的相關內容
小學的性教育不單純局限於家庭類型和家庭成員的關係,而是逐漸開始理解長期承諾、婚姻和養育子女的意義與責任,同時理解自己在家庭中作為孩子的權利。以劉文利主編的《珍愛生命——小學生性健康教育讀本》(全12冊)為例,幾乎在每個年級的「家庭與朋友」單元中都有相關的內容。
《珍愛生命——小學生性健康教育讀本》三年級「結婚與離婚」主題中,通過「結婚是兩個人親密關係的確立」「離婚是兩個人親密關係的解除」「父母離婚了,孩子怎麼辦」三個知識點的學習,學生能夠了解無論選擇結婚還是選擇不結婚,都是個人的權利,都應受到尊重;能夠理解父母離婚會讓人感到難過,但也許是新生活的開始;能夠相信父母依然愛着自己,自己也依然愛着父母。
六年級「認識婚姻」主題中,通過「了解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堅持男女平等」「禁止違法婚姻」四個知識點的學習,學生能夠了解婚姻是通過合法手續確定的夫妻關係。婚姻中的長期承諾可以維護穩定、和諧的夫妻關係;能夠理解在婚姻方面,所有人按照法律的規定,享有充分自由的權利;能夠懂得隨着社會文明進步,男性女性在婚姻中承擔同樣的義務,也享有同樣的權利;能夠學會堅決抵制各種違法婚姻(包辦婚姻、買賣婚姻、近親婚姻、早婚),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個人的權利。在這部分內容中,五次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一次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意在加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六年級「養育子女」主題中,通過「為人父母的權利」「為人父母的方式」「為人父母的責任」三個知識點的學習,學生能夠了解有子女的家庭和沒有子女的家庭都可以生活得很幸福;能夠理解無論以什麼方式成為父母(自然懷孕生育、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收養子女)都可以享受為人父母的幸福和快樂;能夠懂得父母必須承擔養育子女的重大責任,保障子女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促進子女健康快樂地成長與發展。
在婚姻、子女養育這一主題的教育下,我們不僅把兒童當作「子女」,更是把他們當作可能的「未來的婚姻家庭的成員」或「未來的父母」——畢竟大多數兒童在未來會走進婚姻、養育子女,或是至少考慮婚姻、考慮子女養育的問題。教育有着引領的作用,在小學階段我們沒有具體給兒童講怎麼當好父母、怎麼養育孩子,但是讓他們有這樣的知識儲備,有這樣的視角,即婚姻是一種承諾,養育孩子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這無疑能夠讓他們從平等、人權的角度感受、思考這些問題,為未來當好父母,養育孩子做準備。價值觀不是一天培養起來的,法律、文化、道德滲透下的與婚姻相關的性教育內容是兒童應在小學階段接觸到的。
初中性教育中的相關內容
初中階段的性教育會結合兒童的身心發展特點,一方面進一步深入講解「婚姻」這一話題,着重在「結婚與離婚」、「認識婚姻」與「養育子女」這三個話題中進行探討。另一方面,初中生應該了解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以及因非意願懷孕而成為父母會帶來負面的社會影響和健康危害。在此基礎上,初中生會對家庭成員的協作、社會性別平等、基於差異的污名和歧視、婚姻和長期承諾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思考,並且掌握更多愛、關心與尊重的能力。
典型案例
男子以自身生命要挾女方結婚,法院判決撤銷婚姻關係
2014年4月,符某1(女方)和符某2(男方)經人介紹相識,幾次見面後男方開始多次催促女方成婚。因不夠熟悉、了解不深,女方一再拒絕了男方。2014年8月29日,男方聲稱,「如果我今天不登記結婚,我母親就會自殺,如果我母親自殺了,我活在世上也沒有意思了」,並在女方面前流露自殺的傾向。女方為避免發生事故,被迫於當天與符浩成到高要市民政局登記結婚。此後,女方以結婚並非自願為由於2014年9月5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與符浩成的婚姻關係。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子以其母親及自身生命相要挾的行為給女方造成威脅,迫使女方違背真實意願與自己登記結婚,屬於強迫婚姻。根據當時婚姻法的相應規定,法院判決撤銷原告符某1與符某2的婚姻關係。
英國夫婦強迫女兒前往孟加拉國結婚
2016年,一名18歲少女在學期中途被帶離大學,她以為自己要去孟加拉國看望家人並慶祝開齋節,卻在抵達該國後被告知自己要接受被迫的婚姻計劃。受害者立刻極力拒絕,然而其父親告訴她新郎是專門為她挑選的,她沒有反抗的餘地。於是她開始尋求母親的幫助,得到的卻是母親的破口大罵,並威脅她如果不服從,就要割斷她的喉嚨,還鼓勵她未來的丈夫對她實施暴力。
她說,「日子一天天過去,辱罵變成了身體虐待,有一天我爸打了我的頭。這太糟糕了,整個房間簡直都變黑了。」英國駐孟加拉國高級專員公署、政府的強迫婚姻部門和孟加拉警方共同努力營救這名少女,少女在婚禮舉行的前幾天獲救,並被帶回英國。少女的父母於6月18日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