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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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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慈善會成立於1994年6月5日,是經市政府批准註冊登記的全市性慈善性質社會團體,是中華慈善總會團體會員。本會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扶貧濟困,見難相助,幫助社會上生活最困難的人,體現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理事會是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熱心慈善事業[1]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本會募捐、救助等日常工作事務。

基本介紹

廣州市慈善會歷年來舉辦了慈善之光文藝晚會、賑災義演晚會、慈善義賣、中學生上街貼旗活動、慈善拍賣會、慈善高爾夫球賽、慈善乒乓球[2]賽、一日捐、慈善餐舞會等一系列籌款活動,得到社會各界的積極響應和大力支持,共籌集善款4億多元;同時,積極開展扶貧、濟困、助學、賑災、幫殘、恤孤、慈善醫療等慈善活動,為困難群眾提供了實實在在的救助。特別是1996年至2002年期間,本會發動社會捐款1.4億元興建了擁有200張住院床位的綜合性醫院——廣州市慈善醫院,切實為本市特困群眾看病住院解決了困難。

本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揚中華民族共襄善舉、見難相助的傳統美德,成立廣州市慈善會。

第二條

本會由社會各界熱心於慈善事業的人士志願組成,依法註冊登記,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接受廣州市民政局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扶貧濟困,見難相助,幫助社會上生活最困難的人,體現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五條

為保障捐贈者意願的實現,並使本會永久長存,特設立「廣州市慈善會永久基金」。該基金為不動本只取息基金。永久基金的捐款人為本會的永久理事。

第六條

本會任務

(1)發動和組織舉辦各類慈善活動;

(2)接受國內外各種機構、企業、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3)協助政府、民間發展各種慈善事業

(4)興辦各種慈善服務機構;

(5)開展國內外慈善交流活動。

第二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理事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其職能為:

(1)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2)審查通過本會提案和決議;

(3)審查通過本會工作計劃和財政收支報告;

(4)選舉正副會長、常務理事、任免正副秘書長。

第八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行使理事會休會期間的權利。常務理事由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決定可隨時召開。其職能為:

(1)貫徹理事會決議;

(2)審查各項議案和報告

(3)制定工作計劃和財政預算決算;

(4)增補更換理事會成員;

(5)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九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若干名,實行聘任制。根據需要,向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

第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會長主持理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主持本會日常具體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下設若干辦事機構。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

(1)凡熱心慈善事業並對慈善事業有貢獻的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有關團體和慈善機構,承認本會章程,自願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屆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2)凡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經本人申請,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3)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4)優先取得本會出版的書刊、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第十五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時,本會有權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1)利息

(2)政府的資助;

(3)興辦各類慈善事業的收入;

(4)國內外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和贊助;

(5)舉辦義演、義賣等慈善活動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本會資金使用範圍

(1)本會宗旨規定的各項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的支出;

(2)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辦公費用等。

第十八條

聘請律師、會計師,對慈善的使用進行稽核,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主管部門的審計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屬於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會終止活動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妥善處理好財產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辦理社團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