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供水行業協會
廣州市城市供水行業協會成立於2003年02月09日,註冊地位於廣州市荔灣區環市西路5號自編2號副樓401-402,法定代表人為黃華。經營範圍包括提供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受政府委託的資質審查、人才培訓等工作;供水節水設備產品評審推薦和監製;出版會刊、簡報。
目錄
廣州市城市供水行業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為廣州市城市供水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 Municipal Guild of Water Supply, Guangzhou,縮寫:GZMGW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州市(含從化市、增城市)各城鎮自來水供水企業、自來水管道工程承裝及報裝單位、二次供水保潔單位、大型節水企業、有影響的水工業設備產品企業自願結成和參加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1]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進行業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願望,促進企業間的橫向交流,為會員提供多種服務,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發揮政府管理部門同企業及相關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廣州市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州市行政區(含增城市、從化市)區域。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環市西路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城市供水、節水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開展調查研究,搜集和統計行業基礎資料,溝通行業信息,研究和探討會員共同關心的問題。為政府管理部門制定行業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有關標準提供材料和依據;
(三)推進企業改革,開展企業管理經驗交流活動,推進行業科技進步,總結、交流和推廣城市供水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以及經營管理、城市節約用水等方面的經驗,為會員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向有關方面推薦優秀成果和論文;
(四)受政府管理部門委託,承擔城市供水行業資質審查、水質認證、項目環境評價、選優評獎、技術交流、人才培訓等工作;參與重要供水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工程驗收工作;參與城市供水行業法規政策、標準的調研,收集和反映行業的意見;承擔政府業務指導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五)負責對供水節水設備產品的評審推薦、推廣和監製工作,促進生產廠家與會員和相關用戶之間的交流;
(六)研究、探討、總結、交流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經驗,提高企業素質;
(七)編輯出版會刊、簡報和有關信息資料;
(八)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行業考察、交流和進修活動;
(九)做好會員委託辦理的工作,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廣州市行政區(含增城市、從化市)區域內供水行業的經濟組織。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自願提出入會申請,經批准,按時交納會費,均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加入本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願意遵守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城市供水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格;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特殊情況下可經會長工作會議討論同意,經下一次理事會會議確認;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審核接收會員條件和發給會員證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取本會有關信息資料和刊物;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提供學術論文[2]、技術報告、經驗總結和出國考察報告。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5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6000元;
(三)理事、監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3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通報批評,保留資格,暫停表決權,二年不交納會費撤銷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通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通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3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並應具備相應的行業專業知識;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人選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審議決定聘任。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列席理事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報酬,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參考文獻
- ↑ 法人資格怎麼確定,找法網,2021-12-03
- ↑ 學術論文有哪幾種分類 ,搜狐,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