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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禁毒基金會成立於2004年5月,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登記,由廣東省公安廳主管的省級禁毒公益基金組織。

建設宗旨

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國家禁毒方針,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禁毒鬥爭,募集和接受捐贈,支持我省禁毒事業的發展,為創建社會主義[1]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組織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禁毒基金會[2]

第二條 本基金會通過公開募捐籌集資金,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國家禁毒方針,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禁毒鬥爭,募集和接受捐贈,支持我省禁毒事業的發展,為創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6215萬元,來源於 政府資助及社會各界資助6215萬元。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廣州市海珠區海聯路東翠東街15號2803房,郵政編碼:510230 。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公安廳。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面向廣東省內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募捐活動,依法依規籌集資金、接受社會捐贈;

(二)依法管理禁毒基金,以銀行存款或購買國債等有價證券方式使其保值、增值;

(三)協助、資助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禁毒執法、戒毒康復、禁毒管理、禁毒國際合作等工作;

(四)資助禁毒工作專題調研和基礎理論調研、禁毒政策法律適用工作調研;

(五)資助戒毒康復科學研究工作;

(六)獎勵為禁毒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功集體和個人;慰問同毒品違法犯罪作鬥爭負傷的幹警、群眾和緝毒烈士家屬、子女;慰問病殘吸毒人員收治場所和涉毒艾滋病人員專管場所職業暴露感染高危行業人員;

(七)資助和推動禁毒教育基地建設和社會組織建設;

(八)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及業務主管單位要求開展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夠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的參與議事。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來自同一組織以及相互間存在關聯關係組織的不超過1/3,相互間具有近親屬關係的沒有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組織架構組成;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專項基金;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會計資料和慈善項目執行情況,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履行理事會監督職責。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組織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計劃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實施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為拓展禁毒基金募捐平台,探索在符合條件的地級市設立基金會分支機構,由省禁毒基金會授權開展活動,所募資金納入基金會賬號統一管理,定向使用於分支機構所在地區禁毒公益事業。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