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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為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學校藝術教育工作,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而制定,適用於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該規程共六章、二十二條,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3號《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已於2002年5月23日經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學校藝術教育工作,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藝術教育是學校實施美育的重要途徑和內容,是素質教育[2]的有機組成部分。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包括:藝術類課程教學,課外、校外藝術教育活動,校園文化藝術環境建設。

第四條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應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貫徹面向全體學生、分類指導、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方針,遵循普及與提高相結合、課內與課外相結合、學習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通過藝術教育,使學生了解我國優秀的民族藝術文化傳統和外國的優秀藝術成果,提高文化藝術素養,增強愛國主義精神;培養感受美、表現美、鑑賞美、創造美的能力,樹立正確的審美觀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陶冶情操,發展個性,啟迪智慧,激發創新意識和創造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和指導全國的學校藝術教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藝術教育工作。

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對學校藝術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的制度。

第二章 學校藝術課程

第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加強藝術類課程教學,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開齊開足藝術課程。職業學校應當開設滿足不同學生需要的藝術課程。普通高等學校應當開設藝術類必修課或者選修課。

第七條 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開設的藝術課程,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藝術課程標準進行教學。教學中使用經國家或者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通過的教材。

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藝術類必修課或選修課的教學計劃(課程方案)進行教學。

第八條 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的藝術課程列入期末考查和畢業考核科目。

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藝術課程應當進行考試或者考查,考試或者考查方式由學校自行決定。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應將成績計入學分。

視頻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相關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解讀
任正非談國家教育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