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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準備金比率。原圖鏈接

存款準備金比率(英語:Required Reserve Ratio),準備金制度為中央銀行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對其負債提存一定比率的準備金,以因應支付需求的制度。金融機構主要係指具有吸收存款與創造貨幣信用功能的銀行。

概述

存款準備金比率也譯作存款準備金比率、現金準備比例、準備金比例、準備金要求、存款準備率,指商業銀行的初級存款中不能用於放貸的部分的比例。各類金融機構包括本國一般銀行(含中華郵政公司)、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均須存款準備金提存。準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

存款法定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比率又稱為現金準備比例、準備金比例、準備金要求、存款準備率、法定準備金比率,是指商業銀行必須存在央行的資金比例,也就是不能用於放貸給人們或企業的比例。所謂「不能用於放貸給人們或企業的比例」,是指當人們或企業把錢存到銀行後,銀行不能把這些存款100%的挪用,必須將一部分存到央行當準備金,以備人們提款的需要,這部分的資金就稱作 法定存款準備金。[1]

保障存戶利益

存款準備金比率之中所謂的「存款」,定義是指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儲蓄存款、定期存款,這些都屬於存戶的錢,在銀行帳上則是定義為負債,未來當存款人要領的時候銀行有義務償還。

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比如預防擠兌。為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銀行機構不能將吸納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或者是進行炒股票等金融投資,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存放在銀行內(如美國)或繳存在中央銀行(如台灣),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這部分的存款就叫做存款準備金。而存款準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

各國準備率

各國央行決定準備率

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是銀行會計賬目,資產負債表內的一個項目,其高低變化,將直接影響該銀行放貸及投資的能力。比如說,如果中央銀行要求準備金率是20%,該銀行可以把餘下80%銀行存款拿來放貸或投資。如果央行突然把存款準備金率提高至60%,銀行則只餘40%可向外放貸或投資。在這情況下,銀行為保障利潤,可能要提高貸款利率,或者減低給存款客戶的利息,反之亦然。

提存目的

中央銀行要求銀行提存準備金的目的有:

  1. 準備金制度可以創造穩定的準備金需求,提高中央銀行管理流動性的效率,並有助於降低市場短期利率的波動。
  2. 銀行本質上資產期限長而負債期限短,透過準備金制度可建立社會大眾對金融體系提供充分流動性的信心。此外,一旦銀行出現流動性不足時,可以存在中央銀行的準備金為擔保,向中央銀行申請緊急融通。
  3. 以準備金制度中的準備率作為貨幣政策工具。透過準備率的調整,可改變銀行體系的信用貸放能力,進而控制貨幣總計數或其他重要金融變數,以促進經濟金融的穩定。[2]

貨幣政策作用

存款準備金在貨幣政策上的作用,隨著金融制度的發展,逐步演變為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達至宏觀調控的目的。比如說,當中央銀行降低存款準備金率時,金融機構可用於貸款的資金增加,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也相應增加;反之,通過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可減少金融機構的可貸金額,從而減少市場貨幣供應量,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亦會相應減少。以中國為例,自2010年2月25日起,按其存款準備金比例指標,商業銀行大型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準備金存款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低於16.5%,中小金融機構為13.50%。

現行制度

台灣現行準備金制度

  1. 準備金制度相關法規:「中央銀行法」第23條與「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2. 提存機構:本國一般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公司等。
  3. 負債種類: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儲蓄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
  4. 可充當準備金的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與在中央銀行(或受託收管機構)所開準備金帳戶的存款。

準備率

各類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率的法定上限分別為支票存款25%、活期存款25%、儲蓄存款15%、定期存款15%、其他各種負債25%。此外,中央銀行為調節信用,必要時可對支票存款、活期存款與其他各種負債的增加額,訂定額外準備金比率,不受準備率上限範圍的限制。例如,中央銀行訂定的「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規定自民國100年1月起,外資新台幣活期存款餘額超過99年12月30日餘額之增加額,按準備率90%計提準備金;未超過該日餘額部分,按25%計提準備金。

準備金的計算

準備金的計算:應提準備按當月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日平均餘額乘以法定準備率計算。實際準備以準備金資產日平均餘額計算。

  1. 準備金的計算期與提存期:每月應提準備的計算期間為每月第1日起至月底止,實際準備的提存期間為每月第4日起至次月第3日止,提存期落後計算期3日。
  2. 準備金提存不足時的抵充與罰息:金融機構每一提存期間之實際準備金日平均額未達應提準備額時,如不足額未超過前一期應提準備額1%部分,得申請以前一期之超額準備抵充;如不足額超過1%部分或未經抵充部分,按中央銀行無擔保短期融通利率1.5倍計算追收利息。

準備金的給息

金融機構存於中央銀行的準備金,按準備金甲戶(往來戶)與準備金乙戶(計息戶)兩個帳戶收存。甲戶的存款可隨時提存,不計利息。乙戶為根據前一期應提準備的一定成數所計提的存款,成數由中央銀行訂定。鑒於金融機構平時不能自由動用乙戶的資金,因此中央銀行酌予給息。

給息與不給息情況

1.自民國64年7月起,準備金乙戶金額一直為應提準備的60%。90年10月,中央銀行大幅調降準備率,為避免準備金甲戶金額過低,不利於銀行資金調度,乃於同年11月起將乙戶成數降低為55%。
2.中央銀行對於金融機構存放之準備金乙戶餘額,原先係全數按單一利率酌予給息;民國97年4月起,中央銀行為反映銀行資金成本,並引導銀行調整存款結構,降低整體存款餘額之流動性,將乙戶餘額改按源自活期性存款及源自定期性存款兩部分,分別依不同利率給息。
3.配合民國100年1月實施「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為免影響該項措施的效果,中央銀行同時規定源自外資活期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餘額,全部不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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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存款準備金率(Reserve Requirement Ratio)?如何四兩撥千金?【施傅教學/By 施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