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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王國(未知—1732年),荷蘭人稱米達赫王國(Kingdom of Middag)。為一個在台灣中部由台灣原住民的拍瀑拉族與巴布薩族、巴則海族、洪雅族、道卡斯族所建立的跨部落聯盟[1]。以荷蘭的觀點來說,「米達赫」是荷蘭當局員工大衛·萊特定義的一個擁有特殊政治地位的郡省地域。

在鼎盛時期的領域範圍南端約到鹿港,北方則可至桃園以南之地(後來的範圍則在大肚溪上中下游的流域)。荷蘭時期的領域範圍主要在今天的台中市,以及彰化縣北部和南投縣的一部分,其性質推測可能為一鬆散的部落聯盟,因為其政體無文字證據證明具有組織和有效率的統治形式。

統治者

大肚王有文獻記載且較能考證的君主(白晝之王)有兩位,分別是甘仔轄·阿拉米(荷蘭文:Camachat Aslamie)和甘仔轄·馬祿(荷蘭文:Camachat Maloe)。漢人稱Aslamie為Quataong,學者翁佳音推測可能系閩南語Hoan-á-ong(番仔王)的轉訛。荷語稱其為Keizer van Middag,台灣原住民則稱之為Lelien,意為白晝之王。歷任大肚王皆以「甘仔轄氏」為統治者之姓氏,而甘仔轄也是拍瀑拉語的別稱。甘仔轄·阿拉米於1648年駕崩後,其外甥甘仔轄·馬祿繼任大肚王。馬祿繼位後,由於尚年輕,所以與荷蘭東印度公司交涉時,大部分都由其繼父Tarraboe持藤杖出席集會,且因當時大肚社系傾向以女性核心來維持家系,當地實權在馬洛的外祖母手中。

統治性質與內涵

有學者認為,荷蘭文獻中的大肚王之「王」與 kingship概念不一定相同。

1722年(康熙六十一年),出任巡台御史的黃叔璥在他的《台海使槎錄》一書中,有這樣的記載:「大肚山形,遠望如百雉高城,昔有番長名大眉。」說明17世紀台灣中部確實有一個「番長」存在,而其可能是跨部落的。

「王」的角色,是在祭典儀式中扮演對眾人祈福的角色,社眾對「王」呈貢獵物。「王權」的內涵,包括對轄下之社發生紛爭時擔任仲裁,並提供實質庇護的能力。此一屬巴布拉族的「王」,轄下統治19或20社,包含巴布拉、巴則海、道卡斯、洪雅、巴布薩等不同語族;依據蘇格蘭人大衛·萊特(David Wright)的記載,大肚王國最強盛的時候曾統治27個部落[2],只是後來有9至10部落獨立。「王」所屬的大肚南社傾向以女性為核心來維持家系;王外出時的儀式性權力展現並不明顯,只有一、二名隨從跟隨,也沒有定奪屬民生死的權利。

「大肚王」透過流域體系建立的政治主權,具有地理環境相對穩定、握有河口區位等地理因素的基礎,利於在當時的背景下,透過流域體系建立跨語族的統治;然後,「王」的統治內涵,再透過諸如控制首獲獵物權、仲裁屬民世俗紛爭、提供部分實質庇護,與扮演祭儀中的象徵性角色等含括經濟政治、軍事與意識型態上的實踐,形塑出以「王」為統治範圍——以河口一帶為權力核心、流域體系為空間網絡的區域輪廓。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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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