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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成立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反壟斷工作。

沿革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2008年7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主要職責和組成人員的通知》[1](國辦發〔2008〕104號)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成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2008年,國務院批准印發了《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工作規則》,其中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主要通過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主任會議和專題會議履行職責,不替代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要依法履行反壟斷執法的職責。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同時,組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職責

2008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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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