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
沿革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該法,修訂後的該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2010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通知》(國發〔2010〕6號)稱,「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2010年2月9日,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李克強出席會議並講話。
根據2013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轉變職能方案的決議》,由新組建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同時,組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職責
2010年《國務院關於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通知》[2]規定,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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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21號),中國政府網, 2019-10-31
- ↑ 《國務院關於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通知》發布,人民網, 20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