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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區無線電管理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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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區無線電管理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調處理轄區內無線電管理事宜;按照審批權限,審查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指配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和呼號、核發電台執照、收取無線電管理費;負責轄區內無線電監測及干擾協調、查處工作,查處未經批准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管理所屬無線電監測站的工作。無線電監測站主要職責任務是:負責轄區內無線電監測[1]等工作。

單位地址:喀什市天南路105號東威大廈3樓。

相關資訊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事項服務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服務指南包括名稱、適用範圍、事項審查類型、審批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數量限制、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目錄、辦理基本流程、辦結時限等要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無線電頻率的,適用於本指南。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號)。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0號)。

四、受理機構

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

五、決定機構

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所申請的無線電頻率符合無線電頻率劃分和使用規定,有明確具體的用途;

(二)有可用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技術方案可行;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對依法使用的其他無線電頻率不會產生有害干擾;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許可。

九、申請材料目錄

(一)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書面申請(原件,兩份)及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兩份);

(二)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開展相關無線電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能和管理措施等(原件,兩份);

(三)擬開展的無線電業務的情況說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範圍(距離)、服務對象和預測規模以及建設計劃等(原件,兩份);

(四)技術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擬採用的通信技術[2]體制和標準、系統配置情況、擬使用系統(設備)的頻率特性、頻率選用(組網)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區域的電波傳播環境、干擾保護和控制措施,以及運行維護措施等(原件,兩份);

(五)依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承諾書(原件,兩份);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十、申請接收

申請人將材料提交至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

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南湖南路66號水清木華25樓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一)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對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告知書。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可以組織專家評審、依法舉行聽證。專家評審和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一條規定的許可期限內,但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需要完成有關國內、國際協調或者履行國際規則規定程序的,進行協調以及履行程序的時間不計算在上一條規定的許可期限內。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擬變更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所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五)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六)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屆滿前擬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及時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十二、辦理方式

申請人可以現場或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進行辦理。

十三、辦結時限

20個工作日。審批過程中需要扣除的許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相關內容執行。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五、審批結果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十六、結果送達

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申請人憑受理告知書及有效身份證件現場或通過郵寄等方式領取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十七、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

十八、諮詢途徑

諮詢單位: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