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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虞象刑》出自宋代文學家洪邁的《容齋續筆》卷五。

目錄

原文

《虞書》:「象刑惟明①。」象者法也。漢文帝詔,始云:「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②,而民弗犯。」武帝③詔亦云:「唐虞畫象,而民不犯。」《白虎通》云:「畫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④,犯劓者赭著其衣⑤,犯髕者以墨蒙其髕⑥,犯宮者扉。扉,草屨⑦也,大辟者布衣無領⑧。」其說雖未必然⑨,揚雄《法言》,「唐、虞象刑惟明」,說者引前詔以證,然則唐、虞之所以齊民⑩,禮義榮辱而已,不專於刑也。秦之末年,赭衣半道,而奸不息。國朝之制,減死一等及胥吏兵卒配徒者,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識之耳。久而益多,每郡牢城營,其額常溢,殆至十餘萬,凶盜處之恬然。蓋習熟而無所恥也。羅隱《讒書》云:「九人冠而一人髽,則髽者慕而冠者勝,九人髽而一人冠,則冠者慕而髽者勝。」正謂是歟?《老子》曰:「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則為惡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可謂至言。荀卿謂象刑為治古不然,亦正論也。

注釋

①明:明告天下,公之於眾。

②戮:刑罰。

③武帝:指漢武帝

④犯墨者蒙巾:犯了罪應該在臉上刺墨字的人,用布蒙住他的臉以示刑罰。

⑤犯劓者赭著其衣:犯了罪應該割去鼻子的人,讓他穿赭色的衣服。

⑥犯髕者以墨蒙其髕:犯了罪應當挖去膝蓋骨的人,將墨汁塗在他的膝蓋骨上作為刑罰。

⑦草屨:草鞋。

⑧大辟者布衣無領:犯了死罪的人,讓他穿上沒有領子的布衣以代替刑罰。大辟,五刑之一,死刑。

⑨未必然:未必是這樣,不一定正確。

⑩齊民:人民治理得好。

譯文

尚書·虞書》記載:「仿照天道以制刑法,公示於眾。」象,就是效法的意思。漢文帝的詔書開始說:「有虞氏時候,沒有肉刑,只是畫一些衣服、帽子和花紋特異的服飾象徵五刑,以示恥辱,但人民卻不犯法。」漢武帝的詔書也說:「唐堯虞舜時代以畫衣服、帽和花紋特異的服飾來象徵五刑,然而人民不犯法。」《白虎通》一書記載:「以畫衣帽和花紋特異的服飾象徵刑罰,這些衣服象徵五種刑罰。處以在面部刺墨字這種刑罰的人,用布蒙蓋他的面部;處以割去鼻子這種刑罪的人,讓他穿赭色的衣服;處以挖去膝蓋骨這種刑罰的人,用黑墨塗其膝蓋骨;處以閹割生殖器這種刑罰的人,穿扉,扉,就是草鞋;處以死刑這種刑罰的人,穿的麻布上衣沒有領子。」這種說法也不一定對,揚雄《法言》一書認為唐堯虞舜時期採用象徵性的刑罰,這個說法引用前朝皇帝的詔書作為證據。然而唐堯虞舜之所以與民相同,是因為懂得禮義光榮恥辱,而不是刻意實行刑罰啊。秦朝末年,刑罰嚴酷,犯人幾乎堵滿了道路,然而違犯法律的事卻沒有停止過。宋朝的法制規定,犯死罪被免死的和充軍發配的人,都要染黑他們的臉面並刺上字,目的是為了公示於眾和羞辱他們,並且讓人看到後知道他們犯了罪。時間一長,這些人就多了,各郡囚禁處以流放罪犯的地方,常常超過所規定的囚禁罪犯的名額,恐怕達到了十多萬人,但社會上兇犯盜賊卻滿不在乎。這大概是因為習以為常而不覺得恥辱了吧。羅隱《讒書》上說:「如果有九個人戴帽子而有一個人用麻束髮,那麼用麻束髮的人非常羨慕戴帽子的人,戴帽子人也很自得;如果有九個人用麻束髮而只有一個人戴帽子,那麼戴帽子的人就非常羨慕用麻束髮的人,用麻束髮的人就很得意。」這說明了什麼呢?《老子》一書上說:「老百姓常常是不怕死的,為何以死刑來使老百姓害怕呢?如果讓老百姓經常害怕死,那麼我捉到作惡多端的人就殺了他,這樣一來,誰還敢犯罪呢?」這可說是至理名言。荀卿認為上古唐虞時代用象徵性的刑罰治理國家不對,也是一種正確的論述。

作者簡介

洪邁(1123~1202年),字景盧,號容齋,又號野處,南宋饒州鄱陽(今江西省鄱陽縣)人。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學士、資政大夫、端明殿學士,宰執、封魏郡開國公、光祿大夫。卒年八十,諡「文敏」。配張氏,兵部侍郎張淵道女、繼配陳氏,均封和國夫人。南宋著名文學家[1]。主要作品有《容齋隨筆》《夷堅志》

《容齋隨筆》分《隨筆》、《續筆》、《三筆》、《四筆》、《五筆》,共五集七十四卷。其中前四集各十六卷,因書未成而作者過世,故《五筆》僅為十卷。這部書內容範圍頗廣,資料甚富,包括經史百家、文學藝術、宋代掌故及人物評價諸方面內容。它對後世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四庫全書總目提要[2]推它為南宋筆記小說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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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齋隨筆》
《容齋隨筆》等古籍發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