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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廳吉林省政府的組成部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的。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吉林省民政廳[1],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全省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職責。

(三)增加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省內所設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民政工作相關政策和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推進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承擔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依法對全省性社會團體和省內跨市州社會團體、基金會、省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省內所設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三)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擔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研究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接收安置工作和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全省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和軍供站、供水站建設與管理。

(五)擬訂全省救災減災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和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省際及全省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制定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地名管理工作。

(八)起草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起草全省社會福利事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擬訂全省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政策;承擔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承辦全省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全省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監督;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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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