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義務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合同義務主要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但現代合同法上的合同義務來源多樣化,導致違約責任概念的改變。傳統合同法認為僅僅只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才能稱為合同義務,違反約定的義務才是違約責任。現代合同法認為,以下兩種義務也是合同義務:一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守的強行性義務;二是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基於誠信原則而產生,體現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終止之後。
簡介
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1]
在法律上,合同義務包括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2、主合同義務又稱為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並能決定當事人之間合同關係類型的基本義務。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紀守法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當事人應當按昭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成立的條件: 1、當事人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如法人應當經過企業法人登記,並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本原則,並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訂立經濟合同。 3、當事人應當具備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當事人是否具備履約能力直接關係到合同能否順利履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承擔: 1、繼續履行。一方存在違約的行為時,非違約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 2、採取補救措施。合同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了損失,應當依法賠償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責任。 4、定金責任。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可以有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評價
合同責任原則上是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約行為存在,當事人即應承擔違約責任,不考慮其主觀有無過錯,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合同責任仍要以過錯為構成要件。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不宜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依法產生的法定義務,誠實信用是隱含於內部的價值標準,因此對附隨義務的違反必然包含着某種可歸責性,義務人如無過錯違反附隨義務不能認為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對之追究責任,而應視為正常的風險負擔。
視頻
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