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失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或者利益減少的一種責任形式。賠償損失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方式,有明顯的救濟功能。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它不僅適用於違約責任,也適用於侵權行為及其他一些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不僅適用於有效合同的違約行為,也適用於無效合同所造成的損害賠償。本文所研究的賠償損失,僅指因違約所負的賠償損失。 [1]
簡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損失賠償金額的範圍可以直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雙方約定。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應當按照完全賠償的原則賠償所有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的範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評價
因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其損失的賠償應遵循下列原則進行: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承擔,包括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利益全面的、充分的保護。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於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此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各國合同法律對違約損害賠償往往採用完全賠償原則。中國民事立法也採用了完全賠償的原則。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中國採用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損失僅指財產損失。此外,關於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何為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屬於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更為學者之間所爭議。 直接損失為現存的損失,可以說「看得見,摸得着」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後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點: ⑴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後才能獲得的利益。 ⑵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的損失。 ⑶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現實性。儘管可得利益並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並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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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損失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