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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音樂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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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音樂家協會中國共產黨台州市委領導的全市音樂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台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目錄

協會簡介

台州市音樂家協會[1]是中國共產黨台州市委領導的全市音樂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台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協會領導

主 席 林 夢 (溫嶺市文化館副研究館員)

副主席 徐正琳 (黃巖區文體局副局長)

副主席 葉益平 (玉環縣文化館副館長)

副主席 華友國 (仙居縣文聯原副主席)

副主席 項衛兵 (台州市群藝館文藝部主任)

副主席 張國勝 (椒江區文化館館長)

秘書長 葉益平

副秘書長:陳波 江劍輝 張覺平 陳志平

協會章程

第二條 台州市音樂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2]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按照江澤民同志提出的「三個代表」的要求,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團結、組織全市音樂家、音樂工作者,為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音樂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把我市建設成文化大市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台州市音樂家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按自身的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台州市音樂家協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能,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指導。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積極推動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積極貫徹落實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音樂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與業務水平。

第六條 鼓勵和幫助會員深入生活,密切聯繫人民群眾,在藝術創作中努力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和人民群眾創造歷史的精神風範。

第七條 堅持音樂創作的正確方向,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學習、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對優秀的創作成果和個人,給予肯定和向上一級組織推薦。

第八條 以貫徹黨的文藝方針為前提,加強理論研究,提倡和鼓勵各種學派和不同觀點的自由討論,開展音樂評論。

第九條 發現和培養音樂創作、評論、聲樂、演奏的新生力量,發展和壯大會員隊伍。

第十條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他音樂活動創造良好環境。

會 員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音樂工作者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市直企業文聯中的音樂協會凡贊成本會章程,並擁有相當數量的市級會員和健全的辦事機構,均可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主席團批准,可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凡戶口在台州市內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贊成本會章程,在音樂創作、研究、評論、聲樂、器樂、音樂教育、==出版、音樂製作、組織活動等方面做出較大成績,自願向本會提出申請,並附足以表明本人業績的材料,由所在縣、市、區音樂工作者協會推薦,報本會審批,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繳納會費的義務;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提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經本會領導機構討論通過,可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組 織

第十五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本市音協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2、審議工作報告。3、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理事會、主席團任期至下屆代表大會主席團產生。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

第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召集。

第十九條 主席團提名推薦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主席團通過任命。秘書長在市文聯和主席團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部門,建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進行工作。

第二十條 本會視需要設立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聘任。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由秘書長掌管,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私自分配。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其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主席團。

視頻

台州市音樂家協會 相關視頻

台州市音樂家協會副主席徐正琳先生致辭 台州市正音琴行
《唱支山歌給黨聽》台州市音樂家協會古箏專業委員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