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反革命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反革命罪(crimes of counterrevolution)刑法上最嚴重的一類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現政權為目的的行為。反革命罪已經從中國刑法中刪除,其中部分原構成反革命罪的行為被分列為叛國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反革命一詞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後出現的。但在資本主義國家的刑法中,一般不用反革命罪這個罪名,而用內亂罪、外患罪等罪名。

來源

在中國現代史上,最早規定懲治反革命罪的法律,是1927年3月武漢國民政府公布的《反革命罪條例》,它規定:「凡意圖顛覆國民政府,或推翻國民革命之權力,而為各種敵對行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結軍隊,或使用金錢,而破壞國民革命之政策者,均為反革命行為。」這個法律在打擊當時猖狂的反革命破壞活動、保衛革命方面,起了積極作用。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政權,歷來十分重視同反革命罪[1]作鬥爭,1934年就公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又在總結鎮壓反革命運動經驗的基礎上,於1951年2月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權,破壞人民民主事業為目的之各種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條例治罪。」1979年7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把反革命罪規定在分則第 1章,並在第90條為反革命罪規定了如下的定義:「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這一規定指明了中國刑法上反革命罪的實質,劃清了反革命罪與非反革命罪的原則界限。

中國刑法上的反革命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反革命罪的客體的重要性,決定了反革命罪是社會危害性最大的一類犯罪。反革命罪的客觀方面,表現在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也就是中國《刑法》[2] 第91~102條所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的行為

反革命罪的主體,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公民(包括外國人)。但有些反革命罪(如背叛祖國罪、投敵叛變罪等)的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反革命罪的主觀方面,是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不具有這種目的的危害社會行為,不能構成反革命罪。有無這一目的,是區分反革命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關鍵。

原意

反革命的原意為反對革命,原來「反革命」與「革命」一樣同屬於中性詞(因為革命不一定是對的,反對革命亦不一定是錯的)。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前,反革命屬於刑法規定的罪名之一。後來,隨着政權穩固、社會發展,革命一詞因為不符合國情(建國數十年,已不適合再稱為革命),所以在刑法中取消了該罪名,並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取而代之。

視頻

反革命罪 相關視頻

袁世卿被判反革命罪,臨死之際走出風騷步伐,霸氣側漏
公安局給鄭耀先下歷史反革命罪逮捕令

參考文獻

  1. 王奇生:「反革命罪」在中國的緣起 ,搜狐,2017-10-15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經濟網,200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