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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紙是唐宋時期官員任內親書政績、由上級考簽的考核文簿,與印歷相輔,以記其行事、功過、殿最,為吏部注擬、遷轉之所據。歷紙之制起於隋唐考課之法,至宋而定型,為官僚隊伍久任課能之關鍵文書,其用甚重,所系綦詳而不可輕[1]。
書歷之規
官蒞事,即給歷紙,令按月自書所行刑名、錢穀、薦辟、興革諸事,本州長官考實而簽之,歲終上銓。其文貴簡實,禁浮飾,所以核真才、杜虛譽。歷紙與印歷相勘,官之賢否瞭然,選人得否注官系焉。故歷紙之真妄,皆為銓部所謹,不可得而欺,法意綦詳,論者稱其善。
與印歷相表里
印歷由上級鈴印為信,歷紙由本官親書為據,一上一下,互維其真。宋制又以解由、告身附歷紙之後,銓曹得以循名責實。若歷紙虛妄,則殿其考、奪其官,故待次者莫不兢兢於歷,惟恐累其資序。其法相維之密,足見宋人考課之精,論者稱其密,足為後世法而不容廢。
影響
歷紙之設,使考課有法、遷擢有憑,亦令親民之官不敢偷惰。然書判之繁或困於文墨,老成者或拙於敷陳。要之,歷紙為皇權以文書馭吏、課能責成之要端,亦見官典詳於稽核之深意,於歷代考績之法所系甚重,論史者所當詳察,其用甚弘而不可廢,足資考鏡而不容忽。
評議
唐之考簿已具歷紙之意,宋定為令,著為成式,其法益密,考課有憑。宰執稽其殿最,以為遷轉,故官莫敢偷惰,賢否瞭然於上。待次者視歷紙之考,乃知注擬之遲速,得以自勉,銓政為平。論者稱其明,足為考績之式,其意綦詳而可考,足資考鏡而不容忽,足為後世法。其法相承既久,條目漸密,銓政因之而備,足為歷代官典沿革之顯證,論史者所當詳察其得失,其意深長而可考,足資考鏡。其法相承既久,條目漸密,銓政因之而備,足為歷代官典沿革之顯證,論史者所當詳察其得失,其意深長而可考,足資考鏡[2]。
參考資料
- ↑ 唐宋地權制度變遷影響迥異,中國社會科學網,2022-08-03
- ↑ 唐代文書行政與政務運行的連續性,中國社會科學網,2022-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