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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細胞生物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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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細胞生物學會(Beijing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簡稱BSCB)是由北京市社團辦於2007年9月核准登記成立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是由北京地區細胞生物學工作者組成的學術性社團。本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掛靠清華大學。陳曄光教授為現任理事長。

目錄

學會規模

本學會是由清華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北京大學生命科學學院、中國科學院遺傳發育研究所、中國科學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中國科學院動物研究所、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首都師範大學、首都醫科大學、北京師範大學生命科學學院、中國協和醫科大學、軍事醫學科學院、中國農業大學生物學院等各大科研院所的細胞生物學領域專家學者及研究人員組成。現有會員約460多位,理事37位。

學會宗旨

學會的宗旨是依照國家憲法[1]、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團結北京地區廣大科技工作者,為促進北京市細胞生物學領域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充分活躍學術氣氛做出貢獻。同時也為加強與國內外的細胞生物學學術團體和科學家的友好合作提供交流平台。

組織機構

名譽理事長: 翟中和  理 事 長: 陳曄光

副理事長: 陳 佺 楊維才 張傳茂 朱大海

監 事 長: 丁明孝

秘 書 長: 張傳茂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北京細胞生物學會,英譯名為Beijing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 簡稱 BSCB。

第二條本學會由北京地區細胞生物學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學會的宗旨是: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團結北京地區廣大科技工作者,為促進北京市細胞生物學領域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充分活躍學術氣氛做出貢獻。同時也為加強與國內外的細胞生物學學術團體和科學家的友好合作提供學術交流平台。

第四條本學會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第五條本學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圍繞細胞生物學科及相關學科領域範圍內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1. 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

2. 出版內部發行的專業會議摘要、論文匯編等;

3. 大力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積極傳播先進生產技術經驗;

4. 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內外的細胞生物學學術團體和科學家的友好聯繫;

5. 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並積極發現人才,向有關部門推薦;

6. 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2]和科普作品;

7. 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可下設立若干學科專業委員會。

第三章

第六條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大類。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學生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擁護本學會的章程且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高等院校本科二年級及以上的學生可申請成為學生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1. 從事細胞生物學科研和教學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主治醫師及相當於中級專業職稱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2.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在研究、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科學教育組織管理部門從事本學科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己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和技術革新家;

3. 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在細胞生物學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與機構,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授權機構根據本學會會員條件進行審核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3.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3.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協助開展相關學術活動;可推薦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講學等。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 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三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如舉行學術交流活動,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等。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屆。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責: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學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1.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組成:

1. 理事人選應是作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的科學家和技術專家,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本學科的組織工作的管理工作者;

2. 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原則;

3. 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理事會成員數約為本會會員人數的5%;

5. 本學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4-6名、秘書長1名。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產生

1. 由上一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定新一屆理事會規模;

2. 由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投票等額選舉產生理事會。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為理事數的1/3,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 周歲;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為一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會員代表大會結束後一個月內要寫出換屆總結報告,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更換法人代表證書。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需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 選舉產生監事長;

2. 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3. 監督本學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 督促本學會級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 對本學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6. 對本學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並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第三十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1. 政府資助;

2. 掛靠單位資助;

3. 會費;

4. 捐贈;

5.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學會經費只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的財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財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第三十六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為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2日本學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