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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審計局

北京市審計局,1983年6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國家實行審計監督的規定成立北京市審計局。 北京市審計局是北京市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審計機關。北京市審計局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在市政府和審計署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北京市的審計工作。北京市審計局自成立以來,與20多個國家的審計機關和審計組織建立了聯繫,開展了審計工作的交流。 北京市審計局在維護首都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首都經濟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8年11月,將北京市發改委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市財政局的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等劃入市審計局[1]

目錄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本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審計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參與起草本市財政經濟及其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範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委、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及本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全市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有關社會保障基金[2] 、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署授權審計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及其他審計事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局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本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本市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區委、區政府共同領導區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區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區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區級審計機關違反法律法規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依法組織審計市屬單位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加強全市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市、區兩級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優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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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