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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歌手(英文:Singer-songwriter),另外又稱創作型歌手或唱作人,指的是同時作詞作曲及演唱自己創作的歌手。創作歌手有時使用吉他鋼琴或其他樂器為整首曲目提供伴奏,創作曲目或改編曲目主要的作用是用來承載具有主題性的題材,主題可以提及愛情及生活。

創作歌手的歌曲時常不僅僅限於娛樂,還是表達政治性抗爭的工具,典例包括皮特·西格、傑克遜·布朗和伍迪·蓋瑟瑞[1]

有些創作歌手也會擔任歌曲的製作人,例如:泰勒絲、火星人布魯諾

歷史

創作歌手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在古代世界廣泛存在的吟遊詩人傳統上,他們吟誦或詠唱詩歌,時常以豎琴或其他類似樂器進行伴奏。在印刷術發明之後,民謠歌手開始寫歌並進行表演賣藝。通常這些歌曲建立在已有的旋律或歌詞之上,不斷進行形式上的演化。這逐漸發展成為了民俗中的唱作傳統。

巡遊的表演者在歐洲廣泛存在。民俗學者Anatole Le Braz記錄了民謠歌手Yann Ar Minouz的經歷,他於19世紀末在布列塔尼巡遊,並出售印刷版本的歌曲。

在規模較大的市鎮,歌手可以通過在公共場所表演謀取生計。在錄音技術發明之後,諸如Théodore Botrel和George M. Cohan這樣的早期創作歌手成為了社會名流。廣播技術使他們得到了更為廣泛的關注和認可。

在20世紀40年代至60年代,美國民謠音樂[2]復興,年輕的表演者受到傳統民謠和諸如紡織工這樣的組合的啟發,開始創作和表演自己的歌曲,並自己進行歌曲改編。

到70年代中期和80年代末期,原先的創作歌手潮流已經被融入了流行或軟搖滾風格中,但一些繼承唱作傳統的新藝人繼續出現。

90年代末期,單個音樂人已經能夠在專業級別的系統上進行錄音,於是人們開始有機會錄製和銷售自己的音樂。這樣的音樂人被稱為「獨立音樂人」,他們通過獨立公司(時常是自己的公司)甚至完全不通過公司來發行自己的音樂。除此之外,互聯網也為獨立音樂的大眾傳播提供了途徑。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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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