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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指向農業收入單位(組織)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種,作為稅賦種類和術語,源自《農業稅條例》頒布實施以後。中國大陸的農業稅以折合徵收糧食實物為主,依據為《農業稅條例》;由於一直以徵收實物糧食為主,所以習慣上又稱為「公糧」。

農業稅由地方負責徵收管理,所得收入歸地方政府即屬於地方稅範疇,納入地方財政管理[1]。按貨幣(人民幣)折算,1955年全國財政收入27,203,319,000元,其中農業稅3,054,308,000元,占總額的比率為11.23%;2001年,全國農業各稅總計481.70億元,農業四稅占各項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3.15%,剔除耕地占用稅契稅,真正的農牧業稅在2001年為286.29億元,相當於國家稅收總額的1.87%。

隨着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關於廢止《農業稅條例》的決定」的通過,農業稅於2006年1月正式廢止。

歷史

中國歷史上有記載的農業稅收為春秋時期(前594年)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漢代叫「租賦」,唐朝稱「租庸調」,國民政府時期叫「田賦」(於1987年停徵);期間在歷朝對稅制多次進行改革。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也未停止徵收農業稅。中國為傳統的農業國,農業稅收一直是國家統治的基礎,國庫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稅收。從現代意義來看,農業稅一直被農民稱為「皇糧國稅」,儘管農民負擔問題一直困擾中國大陸,但農民一直認為納稅是一種義務,對農業稅未有對抗心理。到2005年廢止農業稅止共計實行了整整2600年[2]

徵收對象

徵收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項目包括糧食作物薯類作物的收入;棉花麻類、煙葉、油料糖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園藝作物的收入;規定或者批准徵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

稅率

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薯類、棉花、麻類、煙葉、油料和糖料作物,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園藝、其他經濟作物的徵稅按照農業特長稅徵收,具體稅率由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規定。

常年產量是1960年代初期的三年困難時期糧食產量確定。

平均稅率規定為常年產量的15.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率,由國務院根據全國平均稅率,結合各地區的不同經濟情況,分別加以規定;最高不得超過常年產量的25%。

國務院對農業稅稅率進行了多次調整,但直至農村稅費改革以前,儘管歷經多次調整,但實際上剔除農業稅附加和「三提五統」,真正意義上的農業稅總量按照法定計算,絕大多數地區一直維持在1960年代初期(三年困難時期)核定的水平,按照實物計算無實際增加。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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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財科所課題組提出農業稅改革四種方案,中國網 , 2004-1-30
  2. 農業稅被取消概述,找法網, 201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