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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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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蘭州海關),於1989年9月28日經國務院批准正式成立,是直屬海關總署領導的正廳級海關,管轄範圍為甘肅省的各項海關管理工作。2019年機構改革後,內設正處級機構14個,正處級隸屬海關7個,直屬事業單位4個,代管總署事業單位1個,派駐紀檢組(正處級)3個。

機構簡介

蘭州關區共有空港口岸2個(蘭州中川國際機場航空口岸、敦煌機場航空口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1個(蘭州新區綜合保稅區),保稅監管場所1個(武威保稅物流中心B型);保稅倉庫2個(天水開源保稅倉庫、蘭州國儲石油基地有限責任公司保稅倉庫)。

主要職責

依法履行稅收征管、通關監管、保稅監管、進出口統計、海關稽查、知識產權[1]海關保護、打擊走私,以及轄區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等職責。

辦公室

內設綜合科、文秘科。

主要職責: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組織協調貫徹落實上級機關和關黨委決策部署和領導批示精神並督辦檢查;承擔口岸管理規章制度、口岸發展規劃、電子口岸規範、口岸安全聯合防控工作制度在關區的實施工作;協調口岸通關中各部門的工作關係,協調地方政府口岸工作;承擔涉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相關工作。按分工承擔與「一帶一路[2]」建設相關的海關事務;負責起草蘭州海關黨委工作計劃、重大會議材料、關領導講話稿等,擬定蘭州海關會議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關區綜合性會議的會務工作;承擔政務公開、12360熱線、公文處理、印信、檔案、信息、新聞宣傳等工作。

法規處

主要職責:牽頭承擔蘭州海關業務規範和制度建設工作;承擔關區規範性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報備及評估清理工作;推進蘭州海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蘭州海關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管理蘭州海關權力和責任清單的編制和動態調整,管理蘭州海關行政執法資格事務,開展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工作;管理蘭州海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審理蘭州海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承辦蘭州海關行政應訴、行政賠償事宜;承擔關區普法工作,管理蘭州海關公職律師事務。

綜合業務一處

內設關稅科、商檢科。

主要職責:承擔關區日常業務統籌協調、綜合管理事項、通關一體化相關工作;承擔業務綜合發展規劃、技術規範、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制度在關區的落實工作;承擔關區通關流程標準、申報規範、通關運行管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承擔自貿區和特殊監管區域發展規劃、監管制度、海關重大改革事項在關區的綜合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工作;承擔關稅稅政、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收政策、稅目稅率、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征管規定在關區的落實工作;承擔關區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原產地規則及簽證管理、海關估價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關區國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組織關區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關稅措施;承擔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制度在關區的落實工作;承擔關區進口商品安全風險評估、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工作;承擔關區國家實行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驗證工作,監督管理法定檢驗商品的數量、重量鑑定;依據多雙邊協議承擔關區出口商品檢驗相關工作。

綜合業務二處

內設口岸管理科,統計分析科。

主要職責:承擔自貿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的設立和事中、事後監督工作;承擔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動植物、食品、化妝品和人員的海關檢查、檢驗、檢疫工作制度在關區的落實工作;承擔物流監控、監管作業場所及經營人管理的工作制度在關區的落實工作;承擔進出境郵件快件、暫准進出境貨物、進出境展覽品等監管制度關區的落實工作;承擔關區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的監管工作,承擔關區海關管理環節的反恐、維穩、防擴散、出口管制等工作,承擔關區進口固體廢物、進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等口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海關統計制度,承擔關區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等海關業務統計和統計分析工作,發布關區海關統計信息和海關統計數據,承擔報關數據和單證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國家宏觀經濟和對外貿易政策,以及省市政策,擬定關區發展規劃。承擔相關動態監測、評估工作,推動關區服務進出口企業的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工作。

衛生檢疫處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預案、技術方案,組織開展蘭州海關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境內外傳染病疫情的收集、分析、研判、通報、預警工作,承擔蘭州關區口岸傳染病疫情和突發衛生事件應對工作並按照分工組織實施;開展傳染病及境外疫情監測,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口岸輸入性疫情處理;承擔總署出入境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感染性物質)衛生檢疫工作制度在蘭州海關的落實工作,開展蘭州關區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總署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運載工具、貨物、行李、郵包快件、屍體骸骨衛生檢疫工作制度在蘭州海關的落實工作;承擔蘭州關區出入境人員及口岸人員的健康體檢、預防接種、國際旅行健康指導和服務、衛生宣傳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蘭州關區口岸航空食品配餐單位、餐飲服務單位、食品銷售單位的衛生許可及日常衛生監督管理;承擔蘭州關區口岸飲用水供應和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許可,以及口岸飲用水供應、公共場所、儲存場所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日常衛生監督管理;承擔蘭州關區口岸及輸入性病媒生物預防與控制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病媒生物預防與控制措施,指導蘭州關區出入境口岸衛生處理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關區蘭州口岸核心能力建設、國際衛生機場(港口)創建工作,組織實施蘭州關區口岸核心能力考核和動態管理。

動植物和食品檢驗檢疫處

內設動植物檢驗檢疫科、食品安全科。

主要負責擬定關區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和檢驗檢疫的工作制度;承擔關區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按分工組織實施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工作;承擔出入境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生物物種資源的檢驗檢疫工作;承擔進口食品企業備案註冊和進口食品、化妝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按分工組織實施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工作;依據多雙邊協議承擔出口食品相關工作。

企業管理和稽查處

內設綜合科、稽查科、風險管理科。

主要職責:承擔海關對進出口企業、自然人統一信用管理制度在蘭州海關的落實工作,參與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蘭州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事務工作;承擔蘭州海關進口食品、化妝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和進口商備案管理工作;承擔蘭州海關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和生產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承擔蘭州海關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承擔加工貿易等海關保稅業務的管理制度、出境加工監管制度、加工貿易耗料管理制度、加工貿易單耗參數等在蘭州海關的落實工作並組織實施;承擔海關專項稽查、常規稽查制度在蘭州海關的落實工作,組織開展關區內的專項稽查行動;承擔海關貿易調查、市場調查、引入中介機構協助稽查等工作制度在蘭州海關的落實工作並組織實施;承擔蘭州海關風險防控中心職責,組織實施海關風險管理和緊急預防措施制度,開展相關情報收集、風險分析研判和處置工作。

財務處

內設綜合科、財務科。

主要職責:承擔蘭州海關預算績效管理、財務內控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蘭州海關的中長期財政規劃、預算、決算管理和會計核算管理,以及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基本建設、固定資產管理、非稅收入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承擔各類經費、資金、基金和專項撥款等監督管理工作,歸口管理蘭州海關事業單位及所屬經濟實體經營服務性收費,指導和協調蘭州海關後勤服務工作。指導監督蘭州海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濟實體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蘭州海關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涉案財務管理、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車船裝備及油料、制裝等裝備設備管理工作;管理蘭州海關銀行賬戶和各類票據。承擔蘭州海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科技處

內設綜合科、技術科。

主要職責:承擔蘭州海關科技發展規劃、科技裝備保障規劃、科技管理工作制度、信息化標準規範、科技預算的落實工作;承擔蘭州海關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擬訂蘭州海關科技裝備配置標準、配備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蘭州海關實驗室管理、科研項目、信息化應用項目管理;承擔蘭州海關信息系統應用、數據、技術基礎設施、安全、運行工作,以及大數據平台、應用平台的建設和技術管理,信息系統安全和運行管理工作;承擔蘭州海關新技術及裝備評估、引進、推廣工作;承擔蘭州海關科技專家、人才隊伍和創新基地平台建設。

督察內審處

主要職責:承擔海關系統執法監督工作制度在蘭州海關的落實工作並組織實施;承擔海關系統執法評估工作制度在蘭州海關的落實工作並組織實施;承擔海關系統內控機制工作制度在蘭州海關的落實工作並組織實施;承擔海關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在蘭州海關的落實工作並組織實施;承擔海關系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在蘭州海關的落實工作並組織實施;承擔海關系統管理審計制度在蘭州海關的落實工作並組織實施;對蘭州關區貫徹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情況、總署黨委和蘭州海關黨委工作部署情況開展督察工作;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對蘭州海關開展外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派出機構開展執法監督、執法評估、內部控制、內部審計工作。

人事教育處

內設人事科、教育科。

主要職責:承擔蘭州海關黨委組織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落實海關總署黨委、蘭州海關黨委關於幹部人事工作的各項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海關幹部人事管理各項制度;擬訂蘭州海關幹部人事規劃、制度並按照管理權限組織實施;承擔蘭州海關幹部選拔任用、幹部監督、機構編制工作;承擔蘭州海關公務員管理、海關關銜、勞動工資、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工作;擬訂蘭州海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制度並按照人事權限組織實施;承擔海關事業單位、企業、主管社團的人事管理、職稱評審制度在蘭州海關的落實工作,並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抓好落實;落實總署部署,擬訂關區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機關黨委

內設黨風廉政建設科、準軍事化管理科。

主要職責:承擔蘭州海關黨建、黨委中心組學習和民主生活會、基層黨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擔蘭州海關黨委巡察工作;承擔蘭州海關政治部日常工作,負責關區準軍事化建設、統一戰線和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工作;承擔蘭州海關精準扶貧相關工作職責。

監察室

主要職責:承擔蘭州海關黨委紀檢組的日常工作;監督檢查蘭州海關各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中央和海關總署決定、命令和有關工作部署的情況;監督檢查蘭州海關各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勤政廉政的情況;協助蘭州海關黨委和機關黨委組織協調我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協調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受理對蘭州海關各級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按照管理權限查辦違反黨紀政紀案件;承擔蘭州海關黨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監督檢查關區各單位、部門領導班子及關員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受理對蘭州海關管理的各級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對涉嫌違犯黨紀政紀的信訪舉報、問題線索開展紀律審查和審理,協助開展不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覆核工作;開展廉政監察,監督、檢查蘭州海關黨員和工作人員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的情況;開展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對蘭州海關各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執法活動、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負責聯繫協調地方紀檢、監察、檢察等部門相關工作;指導蘭州海關黨委派駐紀檢組日常工作。

(一)蘭州海關黨委第一派駐紀檢組,負責蘭州中川機場海關、敦煌機場海關共2個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常駐蘭州中川機場海關。

(二)蘭州海關黨委第二派駐紀檢組,負責金城海關、酒泉海關、金昌海關共3個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常駐金城海關。

(三)蘭州海關黨委第三派駐紀檢組,負責天水海關、平涼海關共2個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常駐天水海關。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發揮離退休幹部作用;承擔離退休幹部的政治、思想、組織建設,組織離退休幹部開展政治理論學習,指導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承擔離退休幹部活動場所的建設、使用管理,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體娛樂活動;承擔蘭州海關機關離休幹部離休待遇落實、退休人員養老保險事項辦理、基本養老金及其他各項待遇落實,協調落實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健康休養和日常用車等精準服務工作;按分工承擔退休司(局)級備案人員出國(境)、在企業、社會團體兼職(任職)初核上報等工作;協助蘭州海關機關去世的離退休幹部家屬辦理喪葬及有關事宜;協調處理離退休幹部來信來訪和落實政策工作;指導協調各派出機構離退休幹部工作。

緝私局

下設辦公室、政治處、法制處、緝私處、情報技術處、機場辦事處緝私科。海關緝私警察隊伍實行海關、公安雙重垂直領導,以海關為主的管理體制,緝私警察編制統一納入公安編制序列。蘭州海關緝私局列入甘肅省公安廳機構序列,機構名稱為:甘肅省公安廳走私犯罪偵查局。下設辦公室、政治處、法制處、緝私處、情報技術處五個處級機構和機場辦事處緝私科一個直屬科級機構。

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在蘭州海關所轄區域內,依法查緝涉稅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處走私、違規等行政違法案件。

(二)負責查處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內的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毒品、製毒物品、偽造的貨幣、淫穢物品、文物、珍稀動植物及製品、廢物等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

(三)對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工作,對偵查終結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四)對不構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為,構成走私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以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審理和行政處罰。

(五)在地方公安機關的配合下,負責制止在查辦走私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生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和危害緝私人員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抗拒、阻礙緝私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給予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機關處理。

(六)開展打擊走私違法犯罪活動的執法合作,接受和辦理海關其它業務部門、地方公安機關(包括公安邊防部門)、工商、煙草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違規等行政違法案件。

(七)開展緝私情報工作,負責受理走私、違規案件線索的舉報和查處工作。

(八)依法受理、查辦與走私犯罪案件有關的申訴,辦理國家賠償和治安處罰案件的行政應訴。

(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查辦走私違法違規行政案件時,可行使檢查權、查問調查權、扣留權、查詢存款匯款權、連續追緝權、行政處罰權、責令改正權;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十)負責反走私社會綜合治理工作以及反走私形勢分析。

(十一)負責關區走私、違規案件的統計、綜合分析。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項。

(十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