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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證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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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證是個學術專用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會計從業資格證樣本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必備資格,是會計人員進入會計行業的門檻。屬地管理,全國通用。 目前我國實行考試制度,凡高中以上學歷、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均可報名考試,通過考試合格者可獲得《會計從業資格證》。

報名考試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統一考試。

報名辦法:報考人員需攜帶本人身份證、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三張,到指定報名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考試科目:

財經法規及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凡在一年內參加三門考試成績全部合格者,考試結束三個月後到原報名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單科目成績合格的不作保留。

報名與考試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負責,所以每個地方有可能不一致.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自取證第二年起,必須參加規定課時的繼續教育培訓

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四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委託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託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委託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

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

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

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

(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註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範圍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命題;

(三)實施考試考務工作;

(四)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相關要求,並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於考試結束後30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向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確定。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並持下列材料:

(一)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照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託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噹噹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噹噹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同時註明日期,並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准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編號和頒發,並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將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塗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