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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學是指學生因故不能繼續學習,經學校同意,保留學籍,暫停學習[1]

目錄

休學手續

辦理時間

學校正常開學期間

承辦部門

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

辦理程序

學生要求休學,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辦理流程

1.學生由於生病原因,經校醫院提出病情診斷意見和休學建議,由學生向所學院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休學申請表

2.院(系)領導審批後,報送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

3. 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對符合休學條件者,開出離校通知單

4. 學生憑離校通知單辦理離校手續

5. 學生憑已全部周轉完的離校通知單到院教學辦領取休學證明回家休養

相關規定

1. 見學生手冊中《大學本科學籍管理規定》。

2.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a學生因傷、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b根據考勤,一學期因病請假而累計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c因某種特殊疾病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d在允許修業年限內,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特殊情況經學校批准可適當延長,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注意事項

休學原則上在每學期開學後第一周內辦理,休學以一年為期[2]

1、學生因病或因事確需休學,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證明。因病者需出示三級甲等醫院(一般縣級以上醫院都屬於三甲醫院)診斷證明書,無診斷證明書或無蓋章者無效;

2、學生將休學材料交至輔導員,輔導員核實情況,簽字表明同意與否;

3、如因病休學,學生需將材料交至校衛生科,衛生科對學生病情進行核實;

4、學生將休學材料交至所在院系,主管學生工作的院系主任簽字表明同意與否;

5、學生將休學材料交至學生處,學生處處長簽字表明同意與否;

6、學生將休學材料交至教務處學籍管理科,教務處處務會討。

7、具體因地域校方不同而另議。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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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