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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簡稱民警,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

入職誓詞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1]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入職宣誓作了具體規定。

第四條宣誓,是公安民警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錄用的公安民警必須進行宣誓。

第五條入警誓詞

我宣誓:我志願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獻身於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堅決做到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矢志不渝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捍衛者。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而努力奮鬥!

職業要求

一般要求大專及以上學歷和公安警察學校畢業生,專業有:公安管理、公安法制、公安情報、犯罪學、刑事科學技術、治安、警務指揮戰術、偵查學、經濟犯罪偵查、網絡安全與執法、安全防範工程、公安視聽技術、交通管理、涉外警務、警犬等專業,具體可參照當地招警要求;

了解法律法規、公安業務知識、公安應用寫作、警務技能、公安科技常識;在射擊、格鬥、盤查、緝捕、堵截、解救人質和處理突發事件、群體事件方面有一定經驗。

任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擔任人民警察的條件。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領導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的條件。

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學專業知識;

(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四)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

職業分類

人民警察按照其職業分類可以分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含交通警察森林警察海關緝私警察鐵路警察民航警察等)、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機關中的監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2]

警察為一份職業,主要職責為執法、維持公共安全,保護性命及保障財產。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地區)的警察與軍隊分立,互不隸屬。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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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