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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審計局,根據自治區批准的《烏蘭察布市機構改革方案[1]》和烏蘭察布市印發的《烏蘭察布市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烏蘭察布市審計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烏蘭察布市市委審計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局,接受市委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市委審計委員會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審計領城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政策建議,組織研究市審計工作規劃、重要審計事項,協調推進和督促落實市委審計委員會決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織協調審計協作有關事項等。設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負責處理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審計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市財政收支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自治區和市委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査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訂審計法規草案、審計規範性文件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市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市長提出年度市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市委、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委和政府有關部門、各旗縣市區黨委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自治區、市委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市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委和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旗縣、市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政府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市財政資金的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國家、自治區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市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和損益,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旗縣、市區黨政、企事業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自治區、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査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依法核查市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旗縣[2]、市區黨委和政府共同領導旗縣、市區審計局。依法領導和監督旗縣、市區審計局的業務,組織旗縣、市區審計局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旗縣、市區審計局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旗縣、市區審計局有關負責人。

(十)在審計廳和市委、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應用。

(十一)指導審計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維穩信訪、食品安全、脫貧攻堅等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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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烏蘭察布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騰訊網, 2019-01-18
  2. 烏蘭察布市 各旗縣市區介紹 ,烏蘭察布人民政府網,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