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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肢殘人協會簡稱「中國肢協」(英文全稱: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y,英文簡稱:CAPPD),是由全國肢殘人和與肢殘人工作有關的社會團體

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1],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專門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殘聯的業務領導,接受社團登記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建設宗旨

其宗旨:弘揚人道主義思想,發展殘疾人事業。代表肢殘人共同利益,反映肢殘人特殊需求,為肢殘人服務,維護肢殘人合法權益,促進肢殘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中國肢殘人協會章程(節選)

(2013年9月18日中國殘聯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肢殘人代表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中國肢殘人協會,簡稱:中國肢協。英文全稱: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ies,英文簡稱:CAPPD。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肢殘人和與肢殘人工作有關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肢殘人的代表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弘揚人道主義思想,發展殘疾人事業。代表肢殘人共同利益,反映肢殘人特殊需求,為肢殘人服務,維護肢殘人合法權益,促進肢殘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道德規範。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團結、引領肢殘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履行法定義務,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二)促進肢殘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扶貧、維權、社會保障和殘疾預防工作,參與、舉辦有關肢殘人的各類培訓,開展有益於肢殘人身心健康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三)推進無障礙環境的建設,推動肢殘人輔助器具的開發與應用。對肢殘人駕車等具有肢殘人特色的工作提供諮詢、建議、服務和監督;

(四)在肢殘人中培養、推薦殘疾人[2]工作者;

(五)承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委託的工作;

(六)代表中國肢殘人參加國際活動,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熱心為肢殘人提供服務,支持並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的個人、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委員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肢殘人個人會員免交會費,其他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會委員;在閉會期間,授權委員會行使此職權,但調整的委員數不得超過總數的1/3;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與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同期舉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

委員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聘請;

(三)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四)向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主席團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五)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本會章程修正案;

(七)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提出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本協會的標識;

(十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書面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有較強的全局觀念和工作能力;

(二)熱愛殘疾人事業,在肢殘人中與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威信;

(三)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能堅持本會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主席委託、委員會同意,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會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 、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受主席委託,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辦事機構

中國肢協委員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承擔本會日常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