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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簡稱中國民航局、民航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事業的國家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中國民航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擔中國民航的運營職能;2008年3月,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由國務院直屬機構降格為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同時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局[1]

早期

1949年11月2日,中共中央決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下設民用航空局(受空軍司令部領導);12月,軍委民航局成立,在天津上海武漢重慶廣州設辦事處[2]。1950年3月10日,廣州辦事處印章正式啟用,主要負責廣東廣西湖南三省(區)的民航管理及業務工作。1951年1月29日,民航武漢辦事處與民航廣州辦事處合併為華中南民航辦事處,不久改為中南民航辦事處。設在廣州,管轄範圍為廣東、廣西、湖南、湖北四省(區)的民航業務。1951年10月27日,經政務院批准,調整軍委民航局的組織機構,將各地區民航辦事處改為地區管理分局。

職責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局承擔下列職能:

  1. 提出民航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與綜合運輸體系相關的專項規劃建議,按規定擬訂民航有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政策和標準,推進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2. 承擔民航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用航空器運營人、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民用航空產品及維修單位的審定和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管、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運行評審工作,負責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民航航空人員資格和民用航空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3. 負責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編制民航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航空氣象的監督管理。
  4. 承擔民航空防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航安全保衛的監督管理,承擔處置劫機、炸機及其他非法干擾民航事件相關工作,負責民航安全檢查、機場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
  5. 擬訂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徵候標準,按規定調查處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組織協調民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重大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任務,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6. 負責民航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民用機場的場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批和使用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民用機場的環境保護土地使用、淨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7. 承擔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監管責任。監督檢查民航運輸服務標準及質量,維護航空消費者權益,負責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活動有關許可管理工作。
  8. 擬訂民航行業價格、收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民航行業財稅等政策建議。按規定權限負責民航建設項目的投資和管理,審核(審批)購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請。監測民航行業經濟效益和運行情況,負責民航行業統計工作。
  9. 組織民航重大科技項目開發與應用,推進信息化建設。指導民航行業人力資源開發,科技、教育培訓和節能減排工作。
  10. 負責民航國際合作與外事工作,維護國家航空權益,開展與的交流與合作。
  11. 管理民航地區行政機構、直屬公安機構和空中警察隊伍。
  12. 承辦國務院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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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