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培訓教育專業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培訓教育專業委員會,是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的分支機構,是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學校)及其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群眾性、服務性的非政府公共組織。
目錄
機構簡介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培訓教育專業委員會團結全國培訓教育機構及其教育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1]、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執行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章程。面向社會開展培訓教育科學理論與實踐研究,開展培訓教育的信息交流、業務協作和實踐探索,開展培訓教育服務,引領培訓教育健康發展,增強培訓教育機構及從業者的社會責任感,提升培訓教育機構的公信力,提高我國培訓教育的整體水平,為建設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發揮積極的作用。
機構規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名稱為: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培訓教育專業委員會(英文名稱: PROFESSIONAL COMMITTEE FOR TRAINING EDUCATION OF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英文名稱縮寫:PCTE )。
第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是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的分支機構,是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學校)及其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群眾性、服務性的非政府公共組織。
第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宗旨:團結全國培訓教育機構及其教育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執行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章程。面向社會開展培訓教育科學理論與實踐研究,開展培訓教育的信息交流、業務協作和實踐探索,開展培訓教育服務,引領培訓教育健康發展,增強培訓教育機構及從業者的社會責任感,提升培訓教育機構的公信力,提高我國培訓教育的整體水平,為建設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發揮積極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宣傳民辦教育和培訓教育的意義和作用,促進社會各方面關心和支持培訓教育事業;
(二)積極開展培訓教育服務,引領培訓教育的健康發展;增強培訓教育機構及從業者的社會責任感,提升培訓機構的公信力;
(三)發揮培訓教育機構與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溝通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調查研究培訓教育發展中的問題和困難,向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及有關部門反映並提出建議;
(四)開展培訓教育科學研究,對培訓教育機構工作者和研究人員進行培訓,促進培訓教育機構培訓、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指導、協調、組織會員和會員單位開展活動,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培訓教育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建設中國培訓教育網,組織編輯有關培訓教育報刊和資料,交流培訓教育信息;
(七)組織開展各種相關學術會議、學術報告、質量評估、研討、展會展覽等社會公益活動;
(八)宣傳、推廣、表彰培訓教育機構及優秀工作者;
(九)提供符合本專業委員會宗旨的其他方面的服務;
(十)承擔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實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制。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專業委員會的單位、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章程,符合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入會條件;
(二)同意本專業委員會規程;
(三)有自覺加入本專業委員會的意願。
第七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填寫單位、個人會員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加入本專業委員會的同時自動成為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具有本專業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獲得本專業委員會提供的信息、培訓等相關服務;
(三)具有對本專業委員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具有自願退會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和本專業委員會的決議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維護本專業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專業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正式通知本專業委員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規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規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時需提前或推遲召開,須由理事會表決決定。
第十四條理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理事會[2]成員在任職期間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需調整時,由原推薦單位提出更換建議,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理事會由經會員代表大會醞釀討論通過的理事組成,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計劃;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經理事會醞釀討論通過產生,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常務理事會批准設置所屬機構方案及其負責人人選;批准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以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
名譽理事長、顧問由常務理事會聘請教育行政領導和有關專家擔任。
秘書長提出若干副秘書長人選名單,報理事長批准。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捐贈與資助;
(二)依法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會員會費;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本規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本專業委員會理事會換屆或更換之前必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四條本專業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規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修改程序:
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理事會同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六條因政策規定或其他原因,經常務理事會提議,理事會同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本會可終止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