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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衛生計生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是由衛生部主管的國家一級社會團體,是專門致力於推動全國衛生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實踐、促進衛生行業精神文明建設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促進會於2006年7月25日在北京成立。密切結合衛生改革與發展的實際,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研究新時期衛生工作的特點,探討改進衛生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大力弘揚白求恩精神,加強職業道德建設、醫德醫風建設[1],塑造衛生行業良好形象,進一步推動全國衛生行業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為促進衛生事業的科學、和諧發展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促進會的主要業務包括:開展調查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進行衛生政策研究,為衛生決策提供諮詢意見;介紹國外經驗,加強對外和港、澳、台等地區的交流與合作;開展衛生管理人員培訓;編輯出版醫療衛生機構改革與管理書刊;開展衛生文化研究,推進衛生文化建設;評選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正面典型宣傳,塑造行業形象;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聯繫溝通,弘揚行業正氣;承擔政府委託職能及承辦委託任務;向黨和政府反映醫療衛生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積極推進衛生事業的科學、和諧發展。

促進會的會員遍布於衛生行業各個系統,具有較強的覆蓋面,主要包括:全國各省區市衛生廳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局、醫療救治系統、疾病預防控制系統、衛生監督系統、中醫系統、部隊系統以及衛生部直屬單位、醫學院校及其附屬醫院、醫學科研院所等。

理事成員

學會主要領導:

會長:高強

副會長兼秘書長:王環增

中國衛生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章程(節選)

(經2008年4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衛生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英文全稱是Chinese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n Health Ideology and Culture,英文縮寫為CAPHIC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中國衛生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衛生行業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堅持以馬列主義[2] 、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指示,牢固樹立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結合衛生改革與發展的實際,研究新時期衛生工作的特點,探討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發揮橋樑紐帶和理論指導作用。遵循「研究活動以基層為主、研究課題以當前為主、研究目的以應用為主」的方針,堅持對理論研究與實踐進行指導,促進全國衛生系統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的提高。弘揚白求恩精神,加強全國衛生系統黨的執政能力、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促進全國衛生事業的科學、和諧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系統總結長期以來衛生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工作的經驗,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

(二)總結、交流新時期衛生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工作的新成果和新經驗,探討新時期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促進和推動衛生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的開展。

(三)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者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準確了解黨員和群眾的思想動態,充分發揮黨的參謀和助手作用,切實有效和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並及時寫出調查報告,總結經驗。

(四)推動思想政治工作者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吸取和借鑑相關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最新研究成果,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創新黨建工作方法和途徑的理論研究。

(五)配合黨組織研究加強政工隊伍建設,承擔培訓政工幹部工作,圍繞重點課題組織探討、調研、考察和交流活動,編輯出版有關期刊及信息資料,不斷提高政工隊伍的思想政治業務素質,以適應新時期新任務的需要。

(六)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實踐和理論研究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經常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本會開展的有關活動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