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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經國家民政部報國務院批准,於2006年2月18日正式宣布成立。

機構簡介

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英文「China Convention / Exhibition / Event Society」,縮寫CCEES),是由從事或熱心會展經濟研究和教學的專家、學者以及會展相關行業工作者和團體自願組織的學術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1]社團組織,它將以會展的基礎理論、應用理論和政策理論為研究方向,緊密聯繫中國會展經濟的實際,聚集各方面的人才和力量,共同為促進中國會展經濟的發展貢獻力量。

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的特色、優勢和重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名稱定位不同。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是目前國內唯一經國務院批准的,冠以「中國」、「會展經濟」字樣的,全國性的組織機構。

第二,職能範圍不同。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作為以中國會展經濟為研究和工作範圍的組織,其職能定位在理論研究、政策研究和實務(應用)研究等方面,並且首先從政策研究和實務(應用)研究入手開展相關工作;力爭通過會展實踐,孕育、發展和有中國特色的會展經濟論,並以此促進中國會展經濟水平的提升。因此,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不是會展行業的協會組織、不是具有協調、管理和領導會展行業的組織機構。但是,隨着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工作的展開、作用的發揮和影響的擴大,研究會在中國會展經濟和會展行業的發展中就必將能夠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第三,業務範圍不同。研究會所研究的對象和業務的範圍是中國的會展經濟。這裡「會展」的概念是既包括展覽,也包括會議,還包括節慶活動和其他相關活動(譬如會展旅遊等)。而且研究的重點也定位在會展經濟的發展體制、相關政策、運營機制、內在規律等方面。這與以「展覽」為主的一些組織是有所區別的。

第四,會員構成不同。行業協會的會員一般來說是本行業內的企業。而研究會的會員範圍要更為廣泛。其首批會員既包括了會展企業,又包括了研究機構學者、高等院校教師、會展組織單位、會展專業媒體、會議展覽中心、相關服務公司等。會員的構成中既有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又有相當數量的個人會員。其中個人會員又占有相當的比重。此外,由於會展經濟的範疇要比會展行業的範疇更廣,因此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的成員構成也必然要比其他一些以展覽為主的行業性、專業性組織的成員構成更加豐富和更加廣泛。

第五,服務重點不同。研究會不作為行業利益的代表,有利於站在國家的、宏觀的、公正的立場和高度來研究問題和提出意見。研究會成立以後擬先着手進行一些公共性的、基礎性的和聯合性的工作。譬如:關於會展經濟活動中的基本術語、概念標準、統計口徑的研究;關於研究成果的評審推薦;關於「第三方」的評估認證以及諮詢培訓;以及在政府部門授權下開展專項調研;與其他相關組織機構聯合、共同開展研究活動等。

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Convention / Exhibition / Event Society ,縮寫:CCEE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或熱心會展經濟研究和教學的專家、學者以及會展相關行業工作者、社會組織[2]和有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和組織全國有志從事會展經濟研究的科研、教學、諮詢和實業工作者,貫徹國家會展產業方針、政策,堅持事實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研究會展經濟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為促進我國會展經濟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會展經濟科學體系做出貢獻。這裡的「會展經濟」系指包括會議、展覽、活動(主要包括:節慶、賽事、演藝、會展旅遊、公關活動等),以人群聚集為主要形式,以開展交流為主要目的,以經貿、文化、宣傳、教育等方面成果為主要體現的各種項目,以及由此所產生的相關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功效)。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會展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會展行業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開展會展經濟科學研究活動,在國內外舉辦研討會、報告會、講座等學術交流活動;

(三)組織會展研究人員參與會展政策、會展發展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為各級決策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會展經濟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審、獎勵工作;

(五)組織開展與會展業務相關的各類調研、諮詢、評估、培訓、考察活動;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和會展理論與業務書籍,建立會務網站,開展信息交流;

(七)組織會展經濟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開展與境外會展團體和個人的聯繫與交往活動;

(八)組織開展與會展產業發展相關的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為會員和會展經濟科研工作者更新知識、提高學術水平和業務管理水平服務;

(九)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訴求,推薦會員的重要研究成果,促進會展科研成果的開發轉化和推廣運用;

(十)接受政府或其他單位的委託,組織開展其他有關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願意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個人會員應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單位會員須是與本會業務範圍有關的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無不良信譽的組織機構。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由本人或單位提出申請;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接受、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關心本會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兩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提示後1年內仍未改變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時,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