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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是國家設在上海口岸的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主要任務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監管經上海口岸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並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機構簡介

上海海關是我國歷史最悠久的海關之一。1685年(清朝康熙24年)清政府在上海設置江海關。1950年2月政務院發布命令,江海關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現設有各類機構51個,其中含辦公室、法規處、綜合業務處等內設職能處室18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上海浦東海關等隸屬海關[1]29個,政工辦、監察室、離退休幹部辦公室等其他機構3個,緝私局1個。上海口岸目前擁有貨運類監管場所256個,非貨運類監管場所24個,海、陸、空、郵監管門類齊全。

上海海關業務工作具有監管業務量大,海、陸、空、郵門類齊全,點多線長等特點。近年來,隨着上海改革開放和口岸發展步伐的加快,上海海關監管的業務量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遞增,口岸的年進出口貨值和稅收流量約占全國的1/4,各項主要業務指標位列全國海關首位。

建制沿革

上海海關是我國歷史最悠久的海關之一。自1685 年(清朝康熙24 年)清政府在上海設置江海關開始計算,至今已有324年的歷史。1950年2月政務院發布命令,江海關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上海海關現設各類機構49個,包括辦公室、法規處、監管通關處、審單處、行郵處、加貿處、關稅處等20個內設職能處室(含緝私局),現場業務一處、二處、三處、駐郵局、車站辦事處等8個派駐機構,浦東、機場、吳淞、浦江、外高橋港區、洋山、外高橋保稅區等14個隸屬海關,以及全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中心上海分中心、海關總署上海商品價格信息處、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上海分中心等6個其他機構和駐上海世博會園區監管服務中心1個臨時機構,設立監管點共計275個。

上海海關堅持「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的海關工作16字方針和「政治堅強、業務過硬、值得信賴」的隊伍建設12字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工作,以提高把關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為主線,以深化改革、勇於創新為動力,以實施風險管理為中心環節,以基層建設為切入點,不斷推進現代海關制度第二步發展戰略,求真務實,開拓進取,勇於爭當全國海關現代化建設的排頭兵。

歷史沿革

古代滬關

(1113年--1842年)

1、上海海關起源及宋代市舶機構。

據《北宋要輯稿》記載,北宋政和三年(1113)在華亭縣(今上海松江區)設置了市舶務,這是上海地區的第一個海外貿易管理機構即上海海關的起源。市舶司是我國古代政府管理海上進出境事務,類似現今海關的專職機構,下設分支機構市舶務、市舶場。市舶司、市舶務、市舶場恰巧相當現今海關機構的關、處、科級。其主要職能是管理進出境船舶、貨物、商旅、徵收關稅、處置舶貨、執行禁令等任務。從1130--1132年,青龍鎮港雖未設立市舶機構,但已開始有市舶人員在該港執行公務。南宋建炎四年(1130)提舉兩浙市舶司劉無極,提出關於外商船舶可以直接在青龍鎮港靠泊並抽稅博買,而不必再航入華亭鎮。華亭港市舶務每月輪流派一名負責稱量的人員前往青龍鎮港,抽稅則由青龍鎮上的稅務官負責,這樣計量與抽稅分頭管理,錢物分離。可見當時的計量與抽稅分頭管理、錢物分離的辦法,既有利於防止市舶人員舞弊,又有利於兩個港口都能掌握外貿物資進出情況。在宋景定末至咸淳初年(1264--1265),上海已正式建鎮,並在上海設置市舶提舉分司(該市舶分司是從青龍鎮港遷移至此),上海港鎮,後來近代、現代上海港就是在這一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具體位置相當於今上海市南市區瀕臨黃浦江一帶。關於上海海關起源的年代與始設地址,學術界多種說法,另據嘉慶《上海縣誌》記載,上海最早設市舶年份為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

2.元代上海市舶司。

上海鎮剛形成不久,南宋被元朝取代。元世祖忽必烈重視發展對外貿易,至元十四年(1277)先後在泉州、慶元(今寧波)、上海、澉浦(今海鹽)、廣州、溫州、杭州設立了全國七大着名市舶司。所以古代上海港的發展,應該從元代起。元代上海市舶司第一任提舉市舶官乃是費*,他於南宋末年曾任上海提舉市舶官員。針對一些港口市舶官的不法行為,元政府制訂了《市舶則例》二十二條,不許貪官污吏強買和拉索。上海古代市舶司對船舶和貨物,建立了比較周密的登記管理制度。中國舶商經營海外貿易和沿海貿易,均須先向地方官和市舶司申報所載貨物、人員的名稱、數量及到達地點,請領"公據"或"公憑",如有違反,"刑二年,五百里編管"。中外海泊入港,先由地方官派兵"編欄"(即監視之意),以防偷漏。然後會同市舶司派員登船"封存兵器銅鑼",檢查登記貨物(叫"閱實")。在市舶法令方面,現存最完整的我國古代市舶條例,即元世祖至元三十年(1293年)頒布的《至元市舶則例》(又稱《整治市舶司勾當》,"勾當"指公務、事情或規定之意)。該則例共22條,有關船舶管理的規定,除上述登記領證和檢查各點外,並規定海舶不許擅自改航未經批准之處所。不許地方官占用海舶,禁止地方官和市舶官員令舶商代帶貨物,違者從重治罪。例如:《至元市舶則例》第七條規定"船商請給公驗,依舊召保舶牙人保明,牙人招集到人伴,幾名下船收買物貨,往某處經紀。公驗開具本船財主某人、綱首某人、直庫某人、艄公某人、雜事等某人、部領等某人、人伴某人、船隻力勝若干、檣高若干,船身長若干……"。此段意思是:船商在申請出國貿易許可證公驗時,必須有保舶牙人作保;公驗、公憑中必須填寫本船船主(船隻所有者,又叫板主、財主)、綱首(船長,一般由船主兼任,或由大商人充當)、直庫(管理武器等設備之人)、艄公(舵手)、雜事(管理日常生活事務的後勤人員)、部領(船舶各部分的負責人)、人伴(散商即中小商人結伴同行者)等人的姓名……。還有第九、十一、十二、十四、十九條等,對船舶和貨物的申報、登記、檢查等內容,都有了詳細、嚴格的規定。《至元市舶則例》22條,是中國古代最完整的海關法規,對類似現今的監管、徵稅、查私等海關的基本職責、具體程序乃至走私處罰尺度,都有明確規定。更令讀者驚訝的是,此部古代海關法規,盡然是在整治腐敗、舞弊的歷史背景中產生。元年至元十七年(1280),上海市舶官王楠向政府提出"藩貨雙抽、土貨單抽"稅收政策,政府批准實施。這項"獎出限入"差別關稅政策對保護本國商人的利益起了積極作用。

3.明代上海市舶司。

明永樂元年(1403),夏元吉受明成祖委任,疏浚吳淞江,開掘范家浜,形成一條寬闊的新河道--黃浦江,此後地區經濟發展較快,但由於明朝實行"海禁"政策限制,對外貿易卻下降。明洪武元年,在江蘇太倉黃渡(今上海)設立市舶司,對外貿易船隻主要在劉家港靠泊,但只設了三年就撤除,改在寧波、泉州、廣州三處設市舶司。

4.清代江海關。

近代滬關

(1843年-1949年)

1.海關自主權喪失鴉片戰爭爆發後,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起,清政府先後在英、美、法等國列強的壓力下,被迫簽訂了《海關稅則》,喪失了我國的關稅自主權,半殖民地性質的海關開始形成。清咸豐四年(1854),上海道台吳健彰與英、美、法三國領事達成《江海關組織協定》並組成"江海關關稅管理委員會"。江海關行政管理權喪失,建立了洋關制度,加深了半殖民地海關性質。1911年12月6日,關稅收支保管權落於總稅務司英國人安格聯手中,半殖民地性質海關完全形成。

2.上海成為全國重要通商口岸清道光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1843年11月17日),江海關設盤驗所于洋涇浜北岸(今延安東路外灘),標誌着上海正式對外開埠。馬克思、恩格斯在《俄國在遠東的成功》一文中曾經指出:"在南京條約訂立以前,世界各國已經設法弄到了茶葉和絲。而這個條約設立以後,由於開放五個通商口岸[2],使廣州的一部分貿易轉移到上海。其他的口岸差不多都沒有進行什麼貿易。而汕頭這個唯一有一點商業意義的口岸,又不屬於那五個開放的口岸……"(《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63頁)。從1853年起,江海關監管的進出口貨值、進出境船舶,均占全國首位,上海成為全國重要通商口岸。根據《海關貿易統計》資料,從1866--1869的4年中,全國進出口貨物總值為289937829關平銀兩,上海為190595657關平銀兩,占全國的66%。同期,全國海關共徵收稅款36973996關平銀兩,江海關為9649451關平銀兩,占全國的26%。

3.洋關制度形成經過根據《五口通商章程》規定,外國商船應納各項稅餉,改由五口外國領事館擔保,建立「領事報關制」。1853年秋,小刀會占領上海縣城,江海關監督吳健彰逃入租界,為徵收關稅,他先後曾在浦東陸家嘴、蘇州河北岸和閔行鎮、白鶴渚設立臨時海關,終因外國官商抵制和刁難,形同虛設,海關工作陷於停頓。外國侵略者逼得吳健彰走投無路,並策劃了一個「海關引用外人負責辦稅務」的陰謀。1854年6月29日,吳健彰與英、美、法三國領事達成協議,由英國人威妥瑪、美國人賈流意、法國人史亞實為司稅,組成關稅管理委員會。從此江海關行政管理權落入了外國侵略者手中。1859年5月,南洋通商大臣何桂清任命李泰國為中國海關第一任總稅務司,設總稅務司署於上海。同年7月,李泰國指派英國人德都德為江海關稅務司。至此,三國關稅管理委員會自然消亡,英國獨霸海關實權,外籍稅務司制度正式在上海建立。隨後,這一套制度逐步推行到全國各口岸海關。1863年9月12日,英國人赫德受總理衙門任命為江海關稅務司,兼管漢口、九江、鎮江、寧波海關。同年11月15日,因李泰國擅自與英國海軍大佐阿思本簽訂「李阿合同」,被清政府總理衙門免去其總稅務司職務,由赫德繼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