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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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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協會(Shanghai Machinery & Electric Equipment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 )成立於2004年8月。是由從事機電設備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和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機電設備製造企業及供應商、諮詢單位、設計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1]社團法人組織。

宗旨

協會以「服務、協調、自律、監督」為宗旨,堅持執行《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規範招標投標行為,依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對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的組織協調,培育和完善招標投標市場,促進本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深入發展。

協會積極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調研;宣傳招標投標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信息服務;組織招標投標業務和管理知識的專業培訓;為企事業單位提供諮詢服務;協調招標投標活動的矛盾和糾紛;開展國內外招標投標合作交流活動。

協會地址:上海市長壽路285號19樓

上海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Machinery & Electric Equipment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縮寫是SMEETB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是由本市從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法規,協助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對本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的組織協調,加強自律,規範招標投標行為,依法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培育和完善招標投標市場,促進本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法規;

(二) 協助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對本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的組織協調;

(三)加強自律,規範招標投標行為;

(四)依法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組織調研;信息服務;專業培訓;諮詢服務;依法保護招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經驗交流和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從事機電設備招標代理業務和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