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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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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水行業協會SHANGHAI WATER RECLAMATION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WaRTA),成立於2005年2月18日,為本市排水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於2010年9月20日進行換屆改選,成立了第二屆理事會[1];現有會員單位287家;副會長單位9家、常務理事單位29家,理事單位87家。

協會簡介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本協會特色工作:是以促進本市排水事業的進步,推動排水行業生產與技術的發展,加強排水行業服務質量規範、行業統計、行業培訓、行業評優、行業資質管理、行業中介諮詢、行業技術交流等為目標;整合資源、搭建平台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起好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本行業與其它行業,其它經濟組織的關係,為促進排水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上海市排水行業協會,英文譯名是Shanghai Water Reclamation Trade Association,簡稱SWART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上海市行業協會暫定辦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市民政局關於本市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職責銜接意見的通知》精神組建,是由本市排水及污水處理行業的企事業相關單位及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間交流,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起好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本行業與其它行業、其它經濟組織的關係。為促進本市排水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水務局,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辦公地點及服務範圍:上海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職能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開展行業培訓、資質管理、信息服務、會展招商、技術交流、產品推介、行業評優、中介諮詢,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事宜,為本會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第七條 本會基本職能是:行業服務,行業自律[2],行業代表和行業協調。具體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參與本市排水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改革以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和研究工作,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決策論證和聽證會;

(三)制訂排水行業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準則,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教育職工熱愛本行業,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參與排水行業規範服務,以及建設和鞏固文明行業創建成果等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四)組織制訂本市排水行業的技術標準,制定排水行業質量規範、服 務標準;

(五)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價格協調,審核行業准入資格資質等工作;

(六)負責排水價格調整的牽頭準備、調查研究,收集資料,並會同企業向物價部門提出調價申請報告,參與聽證實施工作;

(七)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社會組織的有關生產經營活動中與排水行業有關的關係。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

(八)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邀請國內外的專家來滬講學;

(九)開展排水行業檢查和評比;

(十)結合排水行業的不斷發展和會員單位的要求,結合排水工程的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需要,組織技術攻關、課題研究、對相關設備、技術、產品等成果進行鑑定推廣和項目評估等活動,幫助企業提高科學管理,現代經營和為社會服務的能力;

(十一)積極開展排水行業職工技術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組織排水行業的職業經理人員和工技人員的培訓和發證;

(十二)承接主管部門的委託,組織專家等學術人員,進行排水科學技術發展方向,長遠規劃的研討、論證;科研課題的立題論證和成果審定;學術論文和專着評審;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本專業檢驗運營及管理人員資格評審;

(十三)編輯出版本會會刊、學術刊物和資料,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十四)參與水環境保護宣傳工作;

(十五)承擔法律、法規授權和政府委託的其它職能。

第八條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信用,公正公平,不損害國家、其它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

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或借用、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參考文獻